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葡文版本

第4/2003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消防及警報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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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