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3

刊登日期:

2003.10.8

版數:

5207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簽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民用航空運輸安排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民用航空運輸安排。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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