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及傳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張玉超 8.64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主任翻譯員 Carlos Alberto Magalhães de Sousa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本署現“為民政總署設施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競投,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查閱有關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

是次競投方案解釋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澳門夜呣斜巷“一區警署”大廈閣樓本署培訓處中心五號課室舉行。有意競投者可於解釋會舉行前五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將提問文件遞交至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以便競投委員會安排於解釋會上作答。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正。競投者請將標書交往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整($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抬頭人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又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財務處出納中心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夜呣斜巷六號“一區警署”大廈閣樓本署培訓中心禮堂進行。

特此通告。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興建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蘇沙醫生街、花地瑪教會街。

3.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台山街市市政綜合大樓。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肆拾肆萬元正($44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正(標書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當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3,500元(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33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50%;

——合理工期 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4%;

——施工方案及建議 10%;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10%;

——材料質量 1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關於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統計技術員特別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三缺之開考,現公布專業實習員之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之專業實習員: 分

1. 羅志遠 8.60
2. 卓景賢 8.40*
3. 周惠貞 8.40*

*備註: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排名先後次序。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專業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茲公佈,經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填補下列晉升開考之准考人臨時名單,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暨財政處:

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
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一等資訊技術員一缺;
首席技術員一缺;
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
二等文員二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退休、屬原市政廳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郭德之遺孀黃少群申請其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告 示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 謝氏投資國際(澳門)有限公司 ”及其共同嫌疑人謝德清及郭少強提起第002/2003號違法行為程序。理由為有關嫌疑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非法進行若干外滙交易以及從事涉及與非本地居民進行本地貨幣交易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買賣外幣的金融中介活動,違反了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通過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未被通知的共同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得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附同或申請相關的證據方法。

為著有關效力,現通知有關人士可於正常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24至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查閱卷宗。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翻譯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Idalina Cheng da Rosa 8.54
2. 胡慧明 8.35
3. 林慶玲 8.32
4. 譚少筠 8.25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研究暨策劃室主任 鄧達榮

第二正選委員: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代廳長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第一候補委員:首席翻譯員 Casimiro de Jesus Pinto

通 告

根據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朱敏玲醫生及洪凰鳳醫生投考臨床病理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第8/99/M號法令規定)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主席:臨床病理科醫院主治醫生Sellma Luanny Silva Coimbra Batalha醫生。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醫院主治醫生池瑞霞醫生;

臨床病理科醫院主治醫生黃小彥醫生。

候補委員:臨床病理科醫院主治醫生王小冰醫生;

法醫科醫院主治醫生柯慶華醫生。

考試地點:衛生局領導層大樓4樓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十六及十七日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房 屋 局

名 單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曹春梅 7.6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德光

正選委員:處長 張東遠

處長 楊錦華

———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梁美明 7.47
2. 李甄妮 7.25
3. 尹翠琼 7.11
4. 陳勁洪 7.03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德光

正選委員:處長 楊淑華

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綺玲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房屋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三缺。

再通知有關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北區臨時房屋中心地下本局行政管理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