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所作之批示,批准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進行晉升開考,以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之職位。

凡條件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七款所規定的條件之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的三等文員,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專用印件,並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履歷,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遞交有關文件。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普通有限制晉升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行政暨財政處,為期十天,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行政暨公職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文案二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再通知上述之通告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按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訂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陳海帆(副局長)


印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印務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內之空缺,通告張貼在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填補之空缺如下: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兩缺。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通 告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壹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二等高級技術員,均可投考。

二.二 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 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遞交至民政總署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須以自主及負責的方式擔任調查、研究、構思及使用科學技術或專門方法及程序的諮詢性職務,需要學士程度的專門及基本培訓。制定意見書和進行屬其專業範疇的研究,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工作;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以及監督或協調其他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8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譚偉文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候補委員:建設處處長 何根

行政處一等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獸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獸醫貳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二等獸醫,均可投考。

二.二 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 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遞交至民政總署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獸醫屬專業組別高級技術員,負責運用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執行專用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構思及配合方面的職務。獸醫的職務除其他工作外,還包括為動物檢查、診斷、開藥、護理或進行手術,以治療或預防動物疾病;檢驗動物源產品;檢查患病動物,診斷其疾病性質;開處血清或其他疫苗注射,以預防霍亂、狂犬病等危險疾病傳染其他動物或人類,並根治動物寄生蟲病;檢驗送往屠場屠宰的動物,檢查屠宰場、加工場和動物源食品,以確保符合必需的衛生條件;此外,還檢驗供公眾食用的動物源食品,以證明其具備所需的衛生條件。

五、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獸醫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8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張素梅

正選委員: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候補委員: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 汪雲

行政處一等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叁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二等文員,均可投考。

二.二 應遞交文件:

a)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 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將之送交位於東方斜巷14號東方中心M字樓民政總署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行政文員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尤其是會計、人事管理、行政及財政管理、檔案、文書及打字等方面。工作屬執行性質,具一定的複雜程度,以及遵照一般指示與既定程序。

五、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26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行政處一等文員 João Gilberto da Silva

候補委員:行政處技術輔導員 Cristina Isabel Lourenço

行政處技術輔導員 蕭宇培

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José Augusto Cabral Júnior申請其已故兒子José Valentim Nogueira Augusto Cabral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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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佈,梁珍申請其已故配偶歐漢林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第五職階熟練工人,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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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商標之保護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區雲藍;
林雪梅;
劉嘉菲;
李達安;
吳家倩;
容志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楊寶儀

委員:副局長 莊綺雯

廳長 劉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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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督察六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林若堅;
黎宗梁;
林思娜;
戴健琴;
譚淑儀;
黃艷容。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劉玉葉

委員:廳長 容光亮

特級財政技術員 Ah Kan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下列職位,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下列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
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及
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十二缺。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莊綺雯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三年八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367,816.9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對退休基金會人員進行晉升之普通開 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有關開考通告現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並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可報考。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告 示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前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關志堅

原因為該名前保險中介人違反了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法律制度的規定。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嫌疑人根據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本告示的通知期屆滿後十天限期內提交書面辯護。

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盧文輝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法律範疇的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1. 高振文 7.31
2. 吳志嵐 6.89
3. 郭趣歡 6.56
4. 梁楚紅 6.33
5. 邵偉雄 6.29
6. 梁永本 6.27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八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十二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須自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Mário Alves Cardoso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麗菊

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惠珊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第三職等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劉培貞 8.3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研究暨策劃室主任 鄧達榮

第二正選委員: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代廳長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第一候補委員:一等翻譯員 Idalina Cheng da Rosa

通 告

批示第4/SS/2003號

衛生局局長行使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衛生局組織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5/2002號衛生局批示第六款,行文如下:

六、申訴中心成員和本批示第四款所指之專家,有權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按進行了的會議收取出席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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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範疇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第一委員:捐血中心主任 許萍

第二委員:醫院主任醫生 David Tavares Lopes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第1/GDS/2003號批示

按照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三月二十七日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作出本批示。

1.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代副局長梁勵學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領導、協調及評核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學校督導人員及翻譯人員(以下簡稱為權限範圍)之整體活動。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權限範圍正常及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該權限範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之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之指示;

(4)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力,就解決與該權限範圍有關之事宜作出決定;

(5)協調及跟進該權限範圍預算之執行;

(6)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7)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8)建議人員之委任,以及對調派人員予該權限範圍作出決定;

(9)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0)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11)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12)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13)准許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14)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15)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16)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17)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七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8)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19)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0)執行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2.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何絲雅碩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領導、協調及評核學校管理暨行政廳、青年廳及法律人員(以下簡稱為權限範圍)之整體活動。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權限範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該權限範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之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之指示;

(4)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之權力,就解決與該權限範圍有關之事宜作出決定;

(5)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之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6)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7)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8)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9)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10)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11)准許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12)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13)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1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七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5)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2)還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何絲雅碩士本人之專屬權限,並轉授予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對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行使之權限,尤其是: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和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

(5)批准編制內人員及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6)准許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之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7)建議人員之委任,以及對調派人員作出決定;

(8)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9)簽署計算與結算教育暨青年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10)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之報到憑證;

(11)簽署教育暨青年局之衛生護理證;

(12)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13)按照法律規定,准許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之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教育暨青年局人員;

(14)協調及跟進預算之執行;

(15)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16)批准人員、物料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17)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之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18)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9)執行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3.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廳長郭慶基碩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4.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代廳長陳寶雲學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上述附屬單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4)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5)批給特別假期;

6)准許超時工作;

7)准許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之學生以選讀科目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之最後評核考試;

8)對於學生及家長就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學校機關作出之決定聲明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9)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10)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5.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青年廳廳長曾熾明學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6.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陳家豪學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5)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轉授予及授予對本局所有組織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之人員行使下列權限:

(1)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之報到憑證;

(2)准許發放年資獎金。

7.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袁凱清碩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該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2)匯報關於上述附屬單位需上級批示之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3)批准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4)對合理及不合理缺勤作出界定;

5)批給特別假期;

6)准許超時工作;

7)簽署有關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8.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聞李嘉麗學士及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代處長馮若梅學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之有關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及教學場所小額、緊急或不可延遲之開支。

9.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延續教育處處長陳旭偉學士本人下列權限,並轉授予以下按照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

1)批准享受年假;

2)准許超時工作;

3)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之成人教育中心及語言推廣中心小額、緊急或不可延遲之開支。

10. 巴波沙中葡幼稚園校長林炳煥學士、永添中葡幼稚園校長Maria Rita Lizardo Faria Correia學士、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梁顯娟學士、民安中葡幼稚園校長Ivone Isabel da Fonseca P. de Senna Fernandes學士、巴波沙中葡小學校長盧蘭馨學士、何東中葡小學校長區嘉媚學士、北區中葡小學校長高燕嫦學士、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 學士、灣景中葡小學校長陳敏中學士、氹仔中葡小學校長羅永儀學士、黑沙官立小學校長鄭國卿學士、路環中葡小學校長方燕芬學士、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梁祐澄碩士及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林雨生學士獲准代表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簽署所有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通信及為單純編制卷宗及為執行學校領導機關行政機構決定所需之文書。

11. 對於是次授予與轉授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12. 對於因行使現授予與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13. 追認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上述各主管人員以及前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黎社建碩士與前延續教育處處長陳繼春碩士之前作出之行為,只要有關行為係按照上款規定而作出。

14. 透過有權限實體之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之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可將現獲授予和轉授予之權限轉授予屬下組織附屬單位之主管人員。

15. 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八月二十九日第3/GDS/2000號批示、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五月十八日第3/GDS/2001號批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五月十八日第4/GDS/2001號批示及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九月二十九日第5/GDS/2001號批示。

16.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Wanda Oane Marques Sousa 8.78

(經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志剛

委員:特級公關督導員 Isabela Eleonora Catela Antunes Trabuco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蘇啟文

———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有關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公佈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Lun Kuong Lei。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白文浩

正選委員:發出執照暨稽查廳代廳長 陳露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梁寶鳳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現公布,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一缺,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報考人確定名單正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招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