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3

刊登日期:

2003.9.24

版數:

49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供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使用的高剛度壓力測試系統的購買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耀華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供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使用的高剛度壓力測試系統的購買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0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3

    刊登日期:

    2003.9.24

    版數:

    49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聖若瑟修道院聖物寶庫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李發權”簽訂為聖若瑟修道院聖物寶庫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0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3

    刊登日期:

    2003.9.24

    版數:

    4920-49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供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使用的油壓式萬能材料測試系統的購買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耀華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供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使用的油壓式萬能材料測試系統的購買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