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國際清潔服務 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內設施之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