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3/2003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3

刊登日期:

2003.9.24

版數:

4941-4942

  • 將若干權力授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審計署內設施之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03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國際清潔服務 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內設施之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