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投考條件
2.1.投考人: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有電子領域學士學位。
2.2.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根據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資源管理廳遞交有關文件。
4.工作性質
在電子範疇內搜集資料、研究、建議及統籌內部電子系統的應用、發展和安全措施以及推行和監督對電子通訊網絡、器材和設備的有效利用、保養和維修。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九級別內所載的430點。
6.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及
b)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筆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經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
V.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a)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廢止部分條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b)二月十九日第49/85號批示。
VI.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a)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VII.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2)專業知識:
- 通訊系統;
- 電話系統;
- 全球定位系統《G.P.S.》;
- 電力系統;
- 視訊及影音系統;
- 電子監控系統;
- 資訊分析系統;
- 網絡保安;
-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
-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
- 產品分析:通過閱讀產品規格的英文說明書進行技術分析。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 關冠雄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鄺耀漢
候補委員:副警務總長 梁文昌
警司 董志明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局長 白英偉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投考條件
2.1.投考人: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有新聞傳意系高等課程學歷。
2.2.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根據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資源管理廳遞交有關文件。
4.工作性質
運用既定計劃之技術性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地擔任新聞暨公共關係領域之研究及應用之職務。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八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6.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及
b)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筆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 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經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
V.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a)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廢止部分條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b)二月十九日第49/85號批示;
VI.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a)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專業知識:
按典試委員會選擇的題材寫作。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 關冠雄
正選委員:廳長 趙汝民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鄺耀漢
候補委員:副警務總長 梁文昌
首席翻譯員 陳現倫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局長 白英偉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一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准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之有效期於有關空缺被填補後屆滿。
2.投考條件
2.1.投考人: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任一項之規定。
2.2.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投考人如屬警察總局人員,以及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根據上述《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遞交之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資源管理廳遞交有關文件。
4.工作性質
運用既定計劃之技術性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地擔任資訊領域之研究及應用之職務。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之表三第八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6.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淘汰性質、並使用以下的評分方法及比例:
第一階段:
筆試——百分之五十。
第二階段:
a)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及
b)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筆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經修改的第85/89/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有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
a)第1/2001號法律;
b)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
V.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a)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廢止部分條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b)二月十九日第49/85號批示。
VI.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a)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b)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VII.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的活動協調機制:
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2)專業知識:
- 資料庫:MS SQL Server及Oracle;
- 伺服器:MS Windows 2000 Server、Unix及Linux;
- 程式編寫:C++、Delphi、Visual Basic、Visual Basic.NET、SQL、COBOL、Java、PHP及ASP;
- 資訊系統:Client/Server及Web;
- 資訊分析系統;
- 網絡保安;
-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
-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趙汝民
正選委員:顧問 關冠雄
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鄺耀漢
候補委員:警司 董志明
二等資訊技術員 黃志遠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局長 白英偉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行政暨公職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下列空缺:
再通知上述之通告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首席翻譯第一職階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Ng Kuoc Hon 7.59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顧問翻譯 Madalena Lília da Nova Jacinto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十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的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處長 謝倩儀
廳長 容光亮
———
按照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本財稅廳收納處定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份內徵收二零零二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之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而計算。
按照經三月二日第14/85/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之上述章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自動繳納期過後之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並加徵欠款百分之三及法定過期利息。
倘自動繳納期告滿逾六十天期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稅款,過期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時,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之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之一半。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謹此公佈,現有吳麗琼申請其已故丈夫,即原水警稽查局退休一等警員鄧洪遺下之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客車」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局網頁(www.fsm.gov.mo)內免費下載。至截標日止,於本局網址下載上述文件之投標者應於該網址內查閱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38,000.00(澳門幣叁萬捌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本人行使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之九月十八日第67/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三款賦予之權限,轉授:
一、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及代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214831,馬耀權,警務總長編號140831,李文儉,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6),一、(二)(1), 一、(二)(2),一、(二)(3),一、(二)(5), 一、(三)(3),一、(三)(4), 一、(三)(6) 及 二、(一) 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6)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一、(二)(1)簽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一、(二)(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一、(二)(3)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二)(5)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一、(三)(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 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一、(三)(4)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治安警察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 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出入境事務廳署任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2811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以及在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轉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助理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5881,鄭錦華,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6),二、(二),二、(三)及二、(四)款,計有: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於出入境事務廳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二)就一切有關外國人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三)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四)基於獲批居留許可人之通知或申請而對該許可之撤銷事宜作出決定。
三.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情報廳署任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4821,José Manuel Tavares Pedroso,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二、(一):
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四、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資源管理廳署任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58840,吳王碧瑤,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二)(1),一、(二)(2),一、(三)(3), 一、(三)(4)及一、(三)(6)款,計有:
一、(二)(1)簽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一、(二)(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一、(三)(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 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一、(三)(4)批准為治安警察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五、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六、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七、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及代副局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八、由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署任廳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九、透過內部批示可確定及落實於此轉授之權限,副局長及代副局長有權限其所負責之警務範圍,作出獨有之行為。
十、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62/CPSP/2001號批示中之第一及第二款。
十一、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之四月七日第32/CPSP/1998號批示中之第一款。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本人授予出入境事務廳署任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2811,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以及於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助理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5881,鄭錦華,執行下列行為之權限:
1)科處第5/2003號行政法規所定之罰款,但該法規第三十五條所定之罰款則除外;
2)就更正、更新或補充居留許可、特別逗留證及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之檔案資料之申請作出決定;
3)就第18/2003號行政法規所指之特別逗留證之續期及取消申請作出決定;
4)就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之簽發申請,以及基於該證之持有人、僱主實體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勞工之實體之通知或申請,而對該證件之取消事宜作出決定;
5)就“Statement”之簽發申請作出決定;
6)簽發出入境事務廳範圍內之聲明書。
二零零三年九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António da Conceição Xavier Couto 6.2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科長 羅德誠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潔蘭 7.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司法鑑定化驗所主任 鄺榮輝
正選委員:處長 杜淑森
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浩堅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三缺,現公佈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
(I)合格應考人: 分
(II)被淘汰的應考人:六名。
備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馬央
廳長 羅偉業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中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羅偉業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資訊督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基雄
第一正選委員:陸鍵玲
第二正選委員:李志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公佈,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人員組別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技術員一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社會工作部主任 石慧貞
第一正選委員:研究暨策劃室主任 鄧達榮
第二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尹偉儀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助理技術員一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三年九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Angélica Maria Fátima da Rosa
第一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廖素玲
第二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Fátima Casado da Silva Leite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三職等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已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字樓衛生局人事處。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Carlos Alberto Ferreira Martins
正選成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綺雯
一等高級技術員 鄺鍵濠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佈二零零三年度第二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施工地點:a)約翰四世大馬路7號“一定好商業中心”地下至三樓;
b)美麗街31號一樓至三樓。
3.承攬工程目的:教育暨青年局新辦公樓、語言推廣中心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進行裝修工程及有關設備。
4.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6.臨時擔保:$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正),得以存放於教育暨青年局名下的現金存款、依法獲核准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確定擔保:判給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的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的確定擔保的追加)。
8.底價:不設底價。
9.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美麗街31號三樓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1.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美麗街31號三樓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教育資源中心一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美麗街31號三樓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可在支付其複製費用後於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
13.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40%;
合理工期:10%;
材料:25%;
施工計劃: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5%。
14.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美麗街31號三樓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資源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文化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友誼大馬路海景花園87號U文化局總部,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經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推廣廳廳長 謝慶茜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鄺淑英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瑞玉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就有關供應本局屬下的飯堂、老人院及其他附屬單位於二零零四年度所需的食品、舒適、衛生和清潔用品之公開招標,現定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美珊枝街五號一樓社會工作局會議室進行。
招標章程、承投規章及物品投標書:
可在辦公時間內於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供應暨財產科查閱或購買副本。
- 購買費用:澳門幣壹佰伍拾圓正($150.00)。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幣伍仟圓正($5,000.00)。
繳付方式:現金存款或按“招標章程”內附件二之格式提供銀行擔保,兩種形式均以本局出納部發出之憑單為準。最後提交日期為上述公開招標日前一個工作天內。
遞標及截標時間、方式:
日期: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時間:上午十時;
地點:美珊枝街五號一樓社會工作局會議室;
方式:按照上述招標章程及承投規章之規定,備有適當文件及以火漆印封妥。
判給準則:
價格、交貨期限、貨品質量、過去供貨記錄、商業所在地等。
查詢電話:
供應暨財產科3997100(林小姐)或3997118(李小姐)。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有關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6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文書處理暨人員科。
特此公告,仰眾知悉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一個空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冼桓明 8.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啟雄
委員:湯仕文
陳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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