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譚錦興詠春拳會

英文為“Tam Kam Heng Wing Chun Club”

茲證明上述社團之設立文件和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63號,其章程也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第4215頁內公佈,現以摘錄方式公佈該社團之設立文件,其內容如下:

社團之設立

簽署人聲明: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譚錦興詠春拳會」,英文為「Tam Kam Heng Wing Chun Club」,住所設於歐華利街5號昌利大廈4樓C座,宗旨是為推廣和發展詠春拳運動,並參與官方或民間的武術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Terapêutas Ocupacionais de Macau (A.T.O.M.)”,

英文為“Macau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Association (M.O.T.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erapêutas Ocupacionais de Macau (A.T.O.M.)”、英文名稱為“Macau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Association (M.O.T.A.)”,本會以發展職業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澳市民健康,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暫設於澳門家辣堂街7-9號利美大廈地下G座,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動職業治療專業的發展。

二、提升職業治療從業員的專業知識:

a.辦理職業治療從業員的進修;

b.推動職業治療的學術研究及交流。

三、維護職業治療的專業守則。

四、維護服務對象及會員權益。

五、透過參與及舉辦活動,從而普及社會人士對職業治療的認識。

六、提供及舉辦各項服務及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七、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

八、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職業治療相關之制度及法規。

九、成立註冊委員會——為合資格的職業治療師在本會註冊。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一、持有職業治療專科高等教育畢業或以上之學歷;

二、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無故缺席會員大會次數超過全年三分之一或連續三次者,將失去投票權,但仍可保留其他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逾期未繳交會費兩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且無特別理由者,經理事會決議,將暫停其一切會員權利。若再三個月後仍未繳交者,則立即被開除會籍。並公告之。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十一條——會員於退會時,必需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二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上述組織成員任期均為兩年。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定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及秘書1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團體之解散;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理事長1名、副理事1名、財政1名、秘書1名及理事委員1名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三、通過會員入會案;

四、擬定本會會務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五、執行註冊審批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3名會員組成,其中1名為主席。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二、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審核本會帳目;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特別大會。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及主持;特別大會需由理事會主席個人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需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二十一條——有關會員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到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決議均有效;

二、除會章特別指定之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正負票相同,則大會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週年會員大會須在十四天前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須在十天前通知會員。

第二十二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任何時間召開,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主席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五人;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三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播道會差會

葡文為“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英文為“Evangelical Free Church Mission”;

簡稱為“EFCM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播道會差會

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Evangelical Free Church Mission

第一節

名稱、地址、目的

第一條——A. 名稱:播道會差會;

葡文: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英文:Evangelical Free Church Mission;

簡稱:EFCM Macao。

B.地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44號豪苑大廈13樓E座。

第二條——本差會存在的時間是無限的。

第三條——本差會為非牟利宗教組織。其宗旨為:

A.根據聖經及符合其信仰原則,致力投身及推動對神的崇拜及服從;

B.透過任何所享有的合法途徑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及聖經的教訓;

C.為著澳門居民的屬靈上、教育上、職業上、及身體上的需要,建立各種基督教的事工。

第四條——為實現這些宗旨本差會可:

A.藉適合的方法及資源,自由組織其活動;

B.接受、購買、建設、轉讓、出租、承租及歸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

C.根據民法,本法人享有運用及管理以上所述的動產及不動產的自由。

第二節

會員

第五條——會員是由本差會根據其原則及「內部規例」接納美國籍的人。

第六條——會員數目不會有限制。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A.所有會員有權投票選出本差會的各個職位,及有權被選擔任任何職位,但須不違以下條款;

B.新會員只能在其被接受成為會員後所參與的第二次會員大會才可享有投票權;

C.會員可享受其他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差會內部規例所賦予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A.遵從該等條款及內部規例和決議;

B.履行所有被選或被委任的職務。

第九條——撤回或解除會籍

撤回或解除會籍由差會內部條例所定。

第三節

各管理實體

第十條——以下是本差會的各管理層實體: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十一條——A.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而不能於任何兩次會議中超過十五個月。

B.會員大會是由全體差會有投票權的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以書面召開,召集通知書至少於會前八天用掛號信形式通知每位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權力及責任是:

A.選出組織的各個職位;

B.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C.修改章程各條款;

D.解散本差會。

第十三條——本差會由理事會負責會務,理事會成員數目為單數,並須不少於三位但不多於七位,成員須包括一位主席、一位文書及一位司庫。他們的職位由會員大會一年一度從享有投票權的會員中選出。

第十四條——A.由理事會主席可召開理事會。

B.理事會的決定將會建基於多數票上。如出現等票時,理事會主席的票是決定性的。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權利及責任:

A.計劃及監督本差會的活動及保證實現本差會的各項目標;

B.服從及執行各章程,內部規例及會員大會的決定;

C.採納任何本差會所需要的內部規例。

第十六條——A.本差會可委任兩位或以上的理事作為法定代表人。

B.本差會的書信只需要任可一位理事的簽名便可。

第十七條——監事會組成:

A.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分別為主席(監事長)、文書及一位成員,每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B.在無法選出三位成員參加監督委員會的情況下,則需挑選一位監事執行此職責。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活動;

B.審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及核對本會的週年財務報告;

C.為帳目及理事會的週年報告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本差會的物業及財務往來須清晰地記錄。該記錄需要每年由兩位理事核對一次及可於任何時間公開地給各指定的會員作查閱。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各起稿人,現被委任為理事會會員,任期為一年。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時裝設計師協會

英文為“Macau Fashion Designe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時裝設計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時裝設計師協會。英文名稱“Macau Fashion Design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澳門地區從事服裝設計、工藝技術、服裝理論、服裝教育等及與之相關專業團體或法人、專業人員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團結會員遵守澳門特區政府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對服裝設計技術、流行款式、流行趨勢的研究,擴大對外對內合作交流、提高行業設計水平和技術素質;做好為澳門特區政府、為服裝設計行業、為澳門服裝製造行業轉型、創品牌、為會員服務工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南灣南粵商業中心9樓B座。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五條

(活動範圍)

本會活動範圍為一切與實現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尤其:

一、開展對服裝設計、工藝技術、流行款式、流行趨勢及形象藝術設計的研究,舉辦專業研討、講座活動,發佈服裝流行色彩、流行趨勢資訊;

二、組織地區服裝設計評比,主辦、承辦、協辦服裝作品展示會,服裝設計大賽等;

三、 開展國內外服裝設計技術、學術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調研、聯誼;

四、推廣應用服裝設計新技術、新工藝,接受政府或行業委託,組織科技新成果的鑒定;

五、組織行業諮詢服務,指導、協助企業開展產品設計和創名牌活動;

六、開發服裝設計人才資源,組織專業技術、職業培訓,參與職業技能、職稱鑒定;

七、宣傳服裝服飾文化,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八、承辦政府或行業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成為會員)

一、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a)擁護本會之章程;及

b)從事服裝設計、工藝技術、服裝理論、服裝教育、服裝專業評論、服裝表演藝術,以及服裝攝影、形象藝術、視覺設計、美髮美容工作,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特長的人員,和具有專業特色的科研、設計團體或法人,以及專業管理團體或法人。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三、本會之會員擁有由理事會發出的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榮譽會員及普通會員。

二、榮譽會員是指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社會知名的及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人士、團體或法人。

三、普通會員是指上款以外但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餘人士、團體或法人。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c)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d)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e)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f)自由申請退會。

二、榮譽會員不得出任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成員。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d)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榮譽會員豁免履行上款c)項及d)項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之退會)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b)個人會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須繳清尚欠本會之款項。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十二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擔任主席團主席及副主席必須具備的條件:

a)堅持澳門特區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

b)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c)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d)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e)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及

f)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主席團主席的權限:

a)主持會員大會;

b)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權限,及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權限,直至選舉新的主席為止。

六、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七、倘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甄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之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郵寄、傳真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

(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性質及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三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

a)理事會主席一人;

b)理事會副主席一至三人;

c)秘書長一人;

d)理事數人。

三、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出任理事會成員之人必須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理事會其中四分之三之成員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本會之創會會員;

b)澳門本地時裝設計師。

五、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六、第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理事會之成員。

第十八條

(權限)

理事會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c)聘請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顧問;

d)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e)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f)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指派各機構之負責人;

g)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h)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i)行使法例或章程沒有賦予其他機關之其他權力。

第十九條

(運作)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理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三、倘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條

(文件之簽署)

本會在簽署任何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或合同時,必須由理事會主席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主席的權限)

理事會主席的權限為:

a)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b)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c)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副主席的權限)

理事會副主席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會主席管理本會事務;

b)在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會主席一職。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的權限)

秘書長的權限為:

a)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b)協調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之工作;

c)提名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d)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e)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性質)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監事會主席一名;

b)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監事會之成員。

第二十六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核對不會財產;

c)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收入)

一、本會經費來源:

a)會費;

b)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條

(帳目報告)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作成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第六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本會章程之任何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成員之罷免)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全體具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大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和財務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或由創會會員授權委託他人負責。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OM瑜伽中心

葡文為“Centro da Yoga da OM”

英文為“OM Yoga Centr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OM瑜伽中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OM瑜伽中心;

葡文名稱:Centro da Yoga da OM;

英文名稱:OM Yoga Centre。

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八樓D座。

本會宗旨:

OM瑜伽中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鍛鍊身體,推廣瑜伽運動的發展,加深澳門市民對瑜伽運動的認識,增進瑜伽運動愛好者之聯繫,並鞏固對修習瑜伽之興趣。

第二條——入會資格:

凡對瑜伽有興趣的各界人士,接受本會章程並且登記註冊入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有權參加選舉,或被選舉進入本會領導機構。

C.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依時繳交會費。

第五條——開除會籍: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有害本會聲譽,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經理事會議決定後可開除會籍。

第六條——組織及職權:

A.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B.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C.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參加,每年舉行壹次,或者在緊急的情況下,由符合法定人數可以召開。其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管理,由壹名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委員所組成。理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職權包括策劃與推行中心、處理會員大會事情。理事會主席有代表本中心的資格,可全權處理一切事務及擔任法人代表。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主席和兩名委員。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

第十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一條——會徽:

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O T'âi"

中文為“Ou Mun O T'âi Kai K'oi Fong Chun Wu Chó Foc Lei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提柯區坊眾互助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O T'âi"(中文簡稱提柯街坊會)。

會址設在高士德馬路76號。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坊眾、發揚互助精神、服務社群、辦好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及支持社會公益、共建特區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街區工作或居住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1寸正面半身相片2張,由本會會員1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為正式會員。會員若一次繳交會費澳門幣三佰元者,則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得享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團結街坊工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本會設立創會會長1至2人,為本會最高榮譽職位,由理監事會推舉之,得參加本會一切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33人,候補理事5人,組成理事會執行工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選出會長1人,副會長2至3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至6人,常務理事9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社會事務、服務、福利、康體、財務等部及秘書處。各部部長及秘書處秘書,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有給職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9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稽核1人及監事5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定期審查賬目;

(三)有權列席理事會;

(四)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提意見。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候補依次遞補之。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由理事會聘任社會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每2個月召開1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1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人數出席方可通過決議。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基金澳門幣30元,每年繳納會費30元為一般會員。

第二十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會務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瑜伽學會

Sociedade Ioga de Macau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三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瑜伽學會章程

第一條——澳門瑜伽學會,(葡文名:Sociedade Ioga de Macau,英文名:Macau Yoga Society),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9-11號12C,乃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創辦人為Chang Hon Sang aliás Chang Pou Meng(曾漢生),Yim Shuk Yee aliás Ethel Yim(嚴淑懿)和Lei Ieng(李英)。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推廣瑜伽修煉活動,開發修煉者體內潛能;起身心鬆弛協調,消除疲勞與壓力,增強活力自信,提高身體質素等作用;達到強身健康,心善體康,和合樂群的目的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的人士祇要接受本會章程,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會章及有關規定;

b)維護會譽,促進會務發展;

c)遵守並執行會的決議;

d)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未能履行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以上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 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 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或以上監事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 務。

第十二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於氹仔

助理員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陳族聯誼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Chân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8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Chân de Macau

澳門陳族聯誼會

The Chan Clan Association of Macao

1. Esta associação denomina-se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Chân de Macau",“澳門陳族聯誼會” "The Chan Clan Association of Macao", e tem a sua sede na Rua do Almirante Sérgio, números dezanove e vinte e um.

10. A Associação será dirigida e administrada por uma Direcção e um Conselho Fisc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ser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elo períod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12. A Direcção será composta de quinze a dezassete membros, assim distribuídos nas suas funções: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dez a doze vogais. Os vogais suplentes da Direcção são dois a três. A distribuição destas funções é feita pelos próprios membros eleitos entre si.

14. O Conselho Fiscal será composto de um presidente, um a dois vice-presidentes e dois a três vogais, e compete-lhe a fiscalização d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dos actos e resoluções da Direcção, podendo, para isso, assistir às suas sessões, e consultar todos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Associação. O vogal suplente do Conselho Fiscal é um.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ASIA INSURANCE CO., LTD.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2

Patacas

Prejuízo Lucro
Provisão p/imposto complementar de rendimentos 726,068.00 De exploração   4,974,050.00
Resultados Líquidos (Lucro final)   4,247,982.00    

Total

4,974,050.00

Total

4,974,050.00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Director Executivo: Lau Ki Chit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Director: Chan Chi Si
Director-Geral/Gerente: Chan Sun Tao
Gerente: Vong Pak Vai
Auditor: Ernst & Young

Relatório relativo ao exercício de 2002

Atendendo à melhoria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aliada à extensão do número de segurados, à promoção de produtos pelos mediadores e, ainda, ao empenho dos nossos trabalhadores na área de desenvolvimento do mercado, os prémios processados no exercício de 2002 ascenderam a MOP 45 150 000,00, registando um acentuado acréscimo na ordem de 18%, comparativamente a 2001, com os ramos de seguro diversos, acidentes de trabalho e incêndio tido aumentos de 62%, 40% e 11%, respectivamente. O resultado antes de impostos foi de MOP 4 974 000,00, semelhante ao do ano anterior.

Tendo em atenção a tendência de expansão dos ramos gerais e a potencialidade de crescimento dos seguros referentes a pessoas, a Asia Insurance, baseada numa forte situação financeira, está muito optimista em relação à sua evolução, apesar do impacto temporário da SARS na economia em geral e n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A finalizar, a empresa não pode deixar de agradecer todos os apoios que lhe têm sido facultados pelos clientes, mediadores, bancos, agentes, e seguradoras com quem tem mantido colaboração.

Resumo do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Aos accionistas de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Nós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Internacionais de Auditoria.

Na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ão uma imagem verdadeira e apropriada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2, e o seu resultado do ano findo naquela data.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03.

Ernst & Young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借方

 澳門幣

貸方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主任
鄭繼光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九日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九日

二零零二年業務概略

二零零二年閩信保險澳門分行保費收入為MOP9,323,871,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為MOP319,891。公司將繼續在質與量平衡的前提下,積極發展一般保險業務。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九日

核數師報告書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董事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九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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