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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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