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羅立文工程師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之續約,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批准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所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補助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批准人員參加在瑞士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草稿,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名義簽署所有與應該在辦事處訂立且先前獲得批准公開競投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或不適合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之原件作核對;

(十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辦事處職責範圍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豁免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要的開支,例如電費、交通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之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七、追認辦事處主任自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本批示公佈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三年九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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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