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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印務局局長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大日本網屏(中國)有限公司”簽訂為印務局提供及安裝電腦直接造版系統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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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