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3

刊登日期:

2003.9.3

版數:

431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印務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及安裝電腦直接造版系統設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印務局局長Antóni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大日本網屏(中國)有限公司”簽訂為印務局提供及安裝電腦直接造版系統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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