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3

刊登日期:

2003.9.3

版數:

4309

  • 委任一名以兼任制度擔任博彩委員會技術——法律範疇的協調員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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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德志(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碩士以兼任制度擔任博彩委員會技術——法律範疇協調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3

    刊登日期:

    2003.9.3

    版數:

    4309

    • 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委任一名導師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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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初級法院法官林炳輝擔任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任期由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3

    刊登日期:

    2003.9.3

    版數:

    4309-4310

    • 終止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一名導師的職務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14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初級法院法官梁祝麗獲委任為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現應其本人的請求,由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導師的職務。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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