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03,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民政總署人員文康福利會“Centro Social e Recreativo do Pessoal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Cívicos e Municipais”,以下簡稱福利會“Centro Social”,為非牟利的社團。
二、福利會總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三十號A、B市政大廈二樓禮堂。
三、福利會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範。
一、福利會的宗旨為:
a)發放福利援助予會員及其家屬;
b)促進會員在文化、道德、社會及職業上的發展;
c)舉辦文娛體育活動。
二、福利會為履行職責,得設立所需的部門。
一、福利會可提供下列福利:
a)預支款項幫助學業成績優良而志願繼續升學的會員子女;
b)貸款;
c)因任何會員死亡而發放治喪津貼;
d)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向享受家庭津貼的會員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家屬喪葬津貼;
e)可納入第二條第一款宗旨內的其他福利。
二、提供福利的條件及標準載於內部規章內。
一、福利會會員分為:
a)正式會員;
b)名譽會員。
二、凡民政總署職工,包括已退休或待退休的職工,不論其聘用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性質,均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的職工,必須不間斷地在民政總署工作滿六個月,方可申請入會。
四、原屬市政廳職工福利會會員的澳門消防隊人員不受第二款規定所限。
五、名譽會員為對福利會有公認卓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第七條第一款b)項所指定的權利,可惠及正式會員的家屬。
二、會員在福利會的債務因死亡而註銷。
一、申請入會須填妥表格。
二、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經絕大多數通過,由會員大會宣佈。
三、會員資格由會員證證明。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享受現有的福利或按現行規章的規定由福利會給予的福利;
b)出席及參與福利會舉辦的活動及免費享用其設施;
c)以書面提出認為適宜的提議及異議,務使福利會運作良好或改善福利;
d)參加會員大會,並可表決、選舉及被選為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e)要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f)在福利會總址查閱預算、帳目、會計簿冊及各管理機關的會議記錄;
g)享受獲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上款a)、d)及e)項所述權利僅適用於正式會員。
一、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各社團機關的決議;
b)繳納會費;
c)準確提供本人及家屬成員狀況的有關資料;
d)無償地擔任被選任的職務。
二、名譽會員毋須履行上款b)、c)及d)項的義務。
一、會員違反第八條所定的義務時,按過失的嚴重性受下列處分:
a)書面警告;
b)中止資格最多至六個月;
c)開除會籍。
二、開除處分僅適用於嚴重違反章程規定的會員。
三、紀律懲戒權由理事會行使,被處分者得對理事會的決定向會員大會會長提出上訴。
四、為確保會員在有關紀律程序內獲得辯護的保障,被處分者得由紀律程序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辯護。
一、會員的每月會費根據每月未經扣除的薪俸、薪金或退休金而定:
a)壹萬元以下,澳門幣拾元;
b)壹萬零壹元至壹萬伍仟元,澳門幣貳拾元;
c)壹萬伍仟零壹元至貳萬元,澳門幣叁拾元;
d)貳萬元以上,澳門幣肆拾元。
一、會員的權利因下列情況中止:
a)處於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期狀況,但預先向福利會表明願意直接繳納會費者除外;
b)在紀律程序範疇或因紀律程序的結果而被中止發放薪俸,但在該中止期間仍直接向福利會繳納會費者除外;
c)因違反第八條所指定的義務而受中止權利的處分。
二、中止權利對會員家屬產生相同效力。
職工因下列情況喪失會員資格:
a)確定不再在民政總署任職,但不妨礙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b)受開除會籍的紀律處分。
社團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社團機關據位人的任期由就職日起計為三年,並得以選舉的方式連任。
社團機關據位人如擅離職守、放棄會籍、受開除會籍或中止資格處分,則喪失委任。
一、每次會議結束後應將主要事項繕寫會議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者簽署。
二、除上款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亦應由執行委員會成員簽署。
如福利會任一機關的成員獲知在會議所審議的事項與其所屬機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時,應表明該利害關係,並記入會議記錄內,且不得參加討論、表決決議及不被計入為議決效力的法定人數內。
一、會員大會由享有全部權利的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應在社團機關據位人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舉行平常會議,以便遴選據位人。
三、由理事會、監事會提出,或至少由十分之一或一百名享有全部權利的會員聯名提出,則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召集會員大會應最少提前十五日以郵寄方式向每一位會員發出通知,並在福利會總址張貼開會召集通知。通知應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議程。
五、會員大會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則按召集書所定時間召開;或在原定開始時間三十分鐘過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須召開,但在章程或規章內有規定其他條件者除外。
六、當會員大會應會員要求召開,而會議召開時有三分之二要求開會者缺席,則會議不再進行。
七、決議由出席的會員以簡單多數表決作出。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社團機關據位人;
b)設立必要部門,以履行福利會的職責;
c)審議各社團機關的行為,並就該等機關成員的解任作出決議。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及候補委員兩名組成。
二、會長的權限為:
a)召集平常會議、宣佈會議開始及結束、領導有關工作;
b)主持管理機關的成員就職;
c)使社團機關據位人的候補成員成為正選成員。
三、副會長的權限為:
a)協助執行委員會會長進行會議工作;
b)在會長缺席及迴避時代任會長。
四、秘書應負責繕立大會會議記錄及就職狀,編寫及寄發召集通知。
一、理事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
a)理事長一名;
b)副理事長兩名;
c)秘書兩名;
d)財政一名;
e)理事三名;
f)候補理事四名。
二、理事會通常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當理事長或三名理事會成員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簡單多數的表決方式作出;當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
四、理事長缺席及迴避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任。
理事會的權限為:
a)領導福利會一切活動及所發起的工作;
b)在法庭內外代表福利會;
c)根據章程規定,編寫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及預算,呈交會員大會會長核准;
d)執行及命令執行本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內部規章;
e)錄取會員及接受退會申請;
f)通過福利會內部規章;
g)徵收收入,核准及結算支出;
h)進行管理福利會財產所需的一切工作;
i)簽訂部門運作所需的合同;
j)施行章程所規定的罰則;
k)接受贈與、遺贈及遺產;
l)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得進行借貸及基金投資;
m)就會員提交的建議書及請求書於三十日內作出決議;
n)處理非會員大會專有的其他有關事務;
o)根據章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聘用福利會運作所需的人員。
一、理事長的權限為:
a)領導、策劃及協調福利會的活動;
b)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c)制訂工作計劃及大綱,並貫徹執行;
d)行使理事會授予或福利會日常管理中應有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長可將本身權限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並可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權限。
一、副理事長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執行職務,在理事長缺席及迴避時代任理事長;
b)根據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二、秘書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執行職務;
b)繕寫會議記錄及更新會員登記的資料;
c)根據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三、財政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執行職務;
b)與理事長聯名簽署開支結算單;
c)根據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四、理事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執行職務,在秘書缺席及迴避時由理事長指派代替秘書;
b)根據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一、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及i)項所指的權限視為已默示授予理事會理事長。
二、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c)、f)、g)、j)及l)項所指事項外,理事會得將其權限授予理事長。
三、以上兩款所述權限,經理事長建議及理事會通過後,得轉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
四、授權人得根據廢止授權行為的法律規定,廢止因行使授權或轉授權所作出的行為。
五、理事會得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已授予的權限。
六、對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在行使理事會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決定,允許向各機關的全體大會提起上訴,且不妨礙向會員大會會長提起上訴。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另兩名候補監事。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經監事長發起,方可舉行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簡單多數的明確表決作出;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
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帳目及預算發表意見;
b)對理事會提交的事項發表意見;
c)在平常會議上審查福利會的會計帳目及編寫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呈交理事會。
一、福利會僅因運作所需方可招聘人員。
二、福利會會員可優先獲受聘為該會的職員。
福利會的職員得根據澳門現行法律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錄取。
福利會的收入為:
a)會費;
b)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津貼及其共同分擔的款項;
c)贈與、遺產及遺贈;
d)貸款利息;
e)投資基金利息;
f)未包括在以上各項內的其他法定收入。
經濟年度為曆年,帳目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
一、各社團機關據位人,由選舉大會以不記名投票及簡單多數選出。
二、享有全部權利、入會六個月以上並按期繳納會費的會員方得被選。
三、不得以授權或函件方式投票。
四、候選名單應在選舉日八日前呈交會員大會會長。
五、每一名單應載明各社團機關的候選人。
六、候選名單的有效性由每一名單內其中一名成員、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會員大會秘書組成的委員會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由會長擔任主持,並可作決定性投票。
七、候選人僅可就其中一份候選名單作出接受聲明。
八、卸任的會員大會會長,在當屆各社團機關據位人任期屆滿後緊隨的工作日,主持獲選的管理機關的成員就職。
本福利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一、福利會可經會員大會的決議解散,尤其是:
a)其實際宗旨與章程所定宗旨不符;
b)其宗旨以不法或不道德的方式進行;
c)其存在違背公共秩序。
二、如福利會解散,其財產將交由會員大會處理。
本章程在解釋及執行方面如有遺漏及疑問時,由福利會理事會的決議解決。
一、福利會各社團機關的首屆選舉在本章程被通過後兩個月內舉行。
二、福利會各社團機關的首屆選舉,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述期限所限。
一、在上條第一款所述的兩個月期間內,民政總署人員文康福利會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委任的籌備委員會領導。
二、首屆選舉產生的各社團機關據位人的就職由籌備委員會協調員主持。
一、會員在福利會辦妥入會登記的翌月起開始繳納會費。
二、會員在被批准放棄會員資格的申請或失去會員資格的翌月起停止繳納會費。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賴族宗親會”。
第二條——本會遵守法律,以愛國愛澳,敦宗睦族,促進宗親之間的正常發展為宗旨;以關心社會,搞好和活躍宗親的文教、康樂、福利等工作為方針;努力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廣結友誼,弘揚中華文化。
第三條——凡居住在本澳的賴姓宗親(包括賴母及夫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持有合法身份証明文件,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四條——入會須填寫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近照二張及身份証件影印本一份,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之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2. 支持及參與會務工作;
3. 繳納會務基金。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會員入會一次過繳納會務基金200元,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能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項;
4. 審核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任期與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正、副會長在有需要時可出席理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二十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理事十六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職能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和方針;
3.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組織發展、文教、康樂、福利、公關聯絡和財務六個部門分管各項工作。部長由副理事長兼任,設副部長一人,其餘人員按各部工作的需要在理事中選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二名,合共五人組成,其職能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列席理事會會議;
4. 對年報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理監事會決定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三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文:澳氹捷足會。
英文:Taipa Macau Hash House Harriers。
地址:氹仔海洋花園桃園10樓C座。
1. 本會為一非牟利體育團體;
2. 致力推廣及發展跑步及各項體育活動,並鼓勵澳門居民積極參與由官方或民間舉辦的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從而促進體育運動在澳門的發展。
本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之人士,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1. 具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1.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 遵守本會章程的規定;
3. 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
4. 支持及參與本會的活動。
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嚴重破壞本會名譽及利益者,本會得註銷其會籍。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當中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1. 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書記一人。會員大會每年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集之,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但提出此要求的會員必須年滿十八歲。
2.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修改本會章程,須獲最少四分之三出席的會員的贊同票;
b)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選舉結果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c)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d)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1.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
2.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書記一人所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c)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及紀律管理等。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提供有關意見。
2. 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3.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書記一人所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1.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開,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如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其權限分別自動轉移到會員大會副主席、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氹仔
助理員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1.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2.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3. 受寄人及其職能
4. 成員
5. 加入基金
6. 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初始價值
7.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8. 投資政策
9. 提供保證回報之安排
10. 報酬
11. 基金管理及受寄的轉移
12. 管理規章的修改
13. 基金取消的原因
14. 管轄
1. 本退休基金名為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 -保證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2. 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3. 基金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按第6/99/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授與的許可成立。
1. 基金的管理實體是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管理實體」,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地址位於澳門北京街二零二A至二四六號澳門金融中心六樓J座。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有權執行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實體並有權就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實體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1. 管理實體有權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本條款並不影響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之一般性規定。有關受寄人之資料列載於附件一。
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受寄人有權保管組成本基金之債權證券及其他有價物憑證,尤其有權受寄及在紀錄中登記基金之証券及票據憑證,以及不斷更新所進行一切活動之序時紀錄,並定期為基金開列列明基金有價物之清冊。
3. 若有需要,受寄人尚可按照有關法例規定被委託進行證券之買賣活動,並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基金資產所產生之收益,並與管理實體合作,進行有關該等收益之活動;按管理實體的指示,向受益人作出退休金計劃所指的金錢給付。
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退休金計劃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1. 基金成員可以下述方式加入基金: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次認購,管理實體和參與法人將簽立參與協議。
2. 基金成員不論其種類均需提供所需要的資料並正確填寫及簽訂有關參與協議及/或表格並書面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之規定。參與協議可對有關供款、投資授權、交易、認購、贖回、權益歸屬、轉移權益、提取權益、終止參與基金或其他法例規定必須載有的資料等作出規定。
1. 基金的財產以基金單位代表,基金內的各項投資項目及資產於每一交易日作出定價。
2. 於基金首次發行當日,每基金單位作價港幣10.00元(其現等值約為澳門幣10.30元)。
1. 基金單位的價值在每星期的最後一個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計算(星期六、日除外) 或管理實體可能不時合理地確定的其他日期;但是,如果於以上任何一日,澳門或香港的銀行營業的時間因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而縮短,則該日並非為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有關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期將延至緊隨的澳門及香港銀行正常營業的工作天(星期六、日除外) ,但若管理實體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方法是將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單位數目。
2. 基金資產淨值相等於基金的投資項目及資產總值減去應歸因於該成分基金的債務。
3. 在下列情況下,除非有關法例另有規定,管理實體(在考慮基金成員的權益後)可以暫停買賣任何基金單位及釐定基金資產淨值:
a)有關基金大部分投資一般進行買賣所在的証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釐定基金投資項目價值的工具失靈;
b)因任何其他原因,管理實體認為基金內投資項目價格不能合理地被釐定;
c)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將基金的投資項目變現不可行;或
d)有關基金投資項目的贖回或付款或單位的認購或贖回的出入匯款延誤,或管理實體合理地認為不能以合理價格或合理匯價進行。
當宣布暫停後,管理實體需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1. 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有關基金資料及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參閱附件二。管理實體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
a)更改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有關基金。
1. 基金的保證人為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澳門北京街二零二A至二四六號澳門金融中心六樓 J 座。
2. 於基金成立時,基金的保證回報利率為依據澳門法律所訂之最高保證利率或年利率百分之一,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已除去一般費用,保證回報採用單息計算方法)。保證人可在給予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三個月之事先書面通知情況下重新釐定保證利率。管理實體、保證人及參與法人可就有關參與人參加基金之資格、提供保證利率回報之適用情況及/或重新釐定保證利率之機制於相關參與協議內作出協定。
1. 作為提供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管理服務及投資管理服務的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有關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
2. 作為提供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受寄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對受寄人報酬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 〔1〕%。
3. 作為提供投資回報保證的報酬,保證人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收取保證人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保證人收費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年費率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0.5〕%。
4. 管理實體可根據參與協議所列載之規定就有關超出保證回報之實際投資回報收取業績表現費用。有關費用可依相關合同協定作出修改。除非得到澳門金融管理局對業績表現費用的上限作出修改,否則,其最高收費不可超過有關超出保證回報部份的〔20〕%。
5. 管理實體亦可以從基金的資產支付交易成本、投資手續費、收費及支出(就每宗交易之收費及支出,包括稅項、印花稅、登記費、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估價及會計服務之費用、手續費用、次受寄人為本基金服務所涉及的費用及支出、核數及法律費用及其他就基金之成立、管理及行政所產生的費用及收費。
6. 上述各項收費可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應在不少於有關轉移發生前的三十天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將基金資產的受寄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有關轉移所涉及的費用將由管理實體支付。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修改。
2. 在此情況下,管理實體須在獲得有關許可的九十天內安排將修改的管理規章條款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以書面通知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相關參與法人、供款人及參與人。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實體可依據下列情況決定將基金取消:
a)已達到基金的目的;
b)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假使基金取消,其相關的財產將按照每一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視屬何情況而言)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轉移至其他指定的退休基金或安排有關支付;如管理實體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則由管理實體於不違反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安排轉移有關權益至另一依法成立之退休基金。
3. 無論任何情況,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可要求將基金取消或分割。
本管理規章受澳門法律管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本管理規章具備管轄權之法院。
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於澳門
於基金成立時,委任之受寄人為花旗銀行,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萬國寶通廣場萬國寶通銀行大廈四十四至五十樓。
——基金將貫徹有系統地運用基金可投資的資金,因應市場的投資環境及投資週期的改變而調整有關投資策略,靈活投資以爭取達至高於保證利率之回報。
——基金為一管理基金,主要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於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匯集投資基金) 以組合的方式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股票;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投資工具。
——在一般情況下,基金所投資的債券以主要的世界性貨幣為面額,包括但不限於港元、美元、英鎊、歐元及日圓;基金所投資的股票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家的主要指數成分股票為主。
——基金為風險程度相對較低之投資組合。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黃令陶 |
經理 趙汝華 |
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保費收益共為澳門幣九百三十七萬三仟九佰八十伍元八角九分。
在提供保險類別方面,火險仍佔較大比例。
由於賠償金額較上年度顯著減少,所以本公司在本年度錄得盈利為澳門幣二百四十三萬三仟七佰四十四元三角六分。
致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本核數師已根據香港核數準則審核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於澳門
Patacas
Patacas
Débito |
Patacas |
Crédito |
Patacas |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sanna Lei |
Director-Geral/Gerente Victor Wu |
Visando o incremento da actividade comercial no continente chinês, em meados do ano transacto a companhia adoptou a denominação "英傑華保險有限公司". A marca "AVIVA" é um dos elementos estratégicos do desenvolvimento futuro. O nosso grupo integra-se nos sete maiores a nível mundial. A sucursal de Macau, apesar de ainda não ter apresentado resultados excelentes conseguiu no entanto realizar o previsto. Agradecemos a confiança e o suporte de cada segurado e de cada agente, para com a nossa companhia.
No decurso do próximo ano, irá desenvolver acções de promoção e optimização dos serviços com dinamismo, sempre na senda de realização dos nossos quatro fins: Integridade (Dizendo o que deve ser dito, fazendo o que dizemos), Progressividade (Procurando melhor rumo), Realização (Indo mais distante para perceber e indo ao encontro das necessidades das pessoas), Espírito de equipa (Juntos somos mais fortes), os quais têm sido, a nosso ver, as chaves para o nosso sucesso.
CGU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plc
Macau, aos 18 de Julho de 2003.
Para a administração da sucursal de Macau da "CGU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PLC".
Nos termos definidos pela 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stas de Hong Kong, em conformidade com as regras de contabilidade definidas pela referida Associação e com a legislação de Macau foi examinado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Conforme nosso parecer o referi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corresponde com verdade e lealdade às condições financeiras e lucros da mencionada sociedade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02.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2 de Junho de 2003.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