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島葡國餐廳”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官立學校之學生提供2003/2004及2004/2005學年膳食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氹仔新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租賃「濠景花園」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樓、3樓和5樓C、D、G、H座,4樓A、C、D、G、H座,6樓E座,17樓和20樓F座,21樓至23樓A座,24樓A、B 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樓K、L、O、P座,3樓至5樓K、O、P座,6樓O、P座和24樓G、H座,共四十二個單位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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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