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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尹思哲碩士:

(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特別工作時間;

(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五)批准分配予中心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獲轉授權人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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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瑞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