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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澳門大學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炳華建築師簽訂有關為澳門大學提供「A1樓宇工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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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