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八)項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的第八屆消防局的消防官培訓課程。
二、該考試旨在填補男性高級職程十缺,名額分配如下:
(一)屬消防局的報考人:六缺。
(二)非消防局的報考人:四缺。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鑒於有需要對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的第八屆消防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成員進行委任;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八)項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八屆消防官培訓課程的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主席:鄒家昌消防副總區長
委員:蒙遠明消防副總區長
鄭力生治安警副警務總長
梁慶輝海關關務監督
候補委員:梁小玲治安警警司
雷華龍治安警警司
秘書:許永強消防副一等區長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