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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綜藝館改善及擴建的土木建築工程和電機工程提供技術顧問和工程監察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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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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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澳門曲棍球中心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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