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5/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通過的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478(2003)號決議。該決議之正式中文文本及其葡文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第1478(2003)號決議安全理事會第4751次會議2003年5月6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號、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號、2001年12月19日第1385(2001)號、2002年2月27日第1395(2002)號、2002年3月28日第1400(2002)號、2002年5月6日第1408(2002)號、2003年1月28日第1458(2003)號、2003年3月18日第1467(2003)號決議及其關於該區域局勢的其他決議和主席聲明,

注意到秘書長2003年4月22日的報告(S/2003/466),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分別按照第1408(2002)號決議第16段和第1458(2003)號決議第4段於2002年10月25日(S/2002/1115)和2003年4月24日提交的報告(S/2003/498),

表示嚴重關切專家小組有關利比里亞政府以及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其他武裝叛亂集團行動的調查結果,包括有證據顯示利比里亞政府繼續違反第1343(2001)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尤其是採購軍火,

歡迎大會2003年4月15日第57/302號決議和安全理事會第1459(2003)號決議,歡迎2003年1月1日啟動金伯利進程,並回顧它對非法鑽石貿易在該區域衝突中所起作用的關切,

歡迎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和利比里亞問題國際聯絡小組繼續努力恢復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尤其是任命尼日利亞前總統阿布巴卡爾為利比里亞衝突調解人,

注意到拉巴特進程對該分區域和平與安全的積極影響,並鼓勵馬諾河聯盟各國進一步舉行會議,再次開展合作,以重振拉巴特進程的活力,

鼓勵包括馬諾河聯盟婦女和平網絡在內的該區域民間社會採取主動,繼續協助實現區域和平,

歡迎利比里亞和科特迪瓦兩國總統2003年4月26日在多哥舉行首腦會議,並鼓勵他們繼續對話,

呼籲所有國家,尤其是利比里亞政府,與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院充分合作,

回顧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賈通過的西非經共體《關於在西非暫停進口、出口和生產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聲明》(S/1998/1194,附件)及其2001年7月5日的延長(S/2001/700),

對利比里亞境內不斷惡化的人道主義局勢和廣泛的侵犯人權現象,以及利比里亞和包括科特迪瓦在內的鄰國出現嚴重不穩定深感關切,

斷定利比里亞政府積極支持該區域武裝叛亂集團,包括繼續破壞該區域穩定的科特迪瓦叛軍和前革命聯合陣線(聯陣)戰鬥員,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確定利比里亞政府沒有充分遵守第1343(2001)號決議的各項要求;

2. 關切地注意到利比里亞政府按照第1343(2001)號決議第2(e)段的要求更新的新的飛機登記冊仍未使用;

3. 強調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旨在幫助鞏固和確保塞拉利昂的和平與穩定,在該區域各國間建立和加強和平關係;

4. 籲請該區域所有國家,尤其是利比里亞政府,積極參加各項區域和平倡議,尤其是西非經共體、國際聯絡小組、馬諾河聯盟和拉巴特進程的倡議,並表示強烈支持這些倡議;

5. 籲請利比里亞政府和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在西非經共體主持下,並在尼日利亞前總統阿布巴卡爾調解下,毫不拖延地進行雙邊停火談判;

6. 強調準備對有助於和平解決該分區域衝突的旅行准予豁免第1343(2001)號決議第7(a)段所規定的措施;

7. 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同意聯合國利比里亞辦事處的訂正任務規定,並籲請該國政府對安理會2002年12月13日的聲明(S/PRST/2002/36)作出積極回應;

8. 籲請利比里亞政府和所有各方,特別是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其他武裝叛亂集團,確保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人員的行動安全無阻,停止使用兒童兵,並且防止性暴力和酷刑;

9. 再次要求該區域各國停止對鄰國武裝集團的軍事支助,採取行動阻止武裝人員和集團利用其領土進行準備並襲擊鄰國,不要採取可能使該區域局勢進一步動蕩的任何行動,並宣佈,如有必要,安理會準備考慮促進遵守這項要求的辦法;

10. 決定第1343(2001)號決議第5至7段規定的措施應在2003年5月7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的12個月期間繼續有效,在該期間終了前,安理會將決定利比里亞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並據此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按同樣條件再延長一段期間;

11. 回顧第1343(2001)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措施適用於向利比里亞境內任何接收方,包括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等所有非國家行動者,出售或供應一切軍火和有關物資;

12. 決定,如果安全理事會除其他外考慮到下文第25段所述專家小組的報告和下文第20段所述秘書長的報告、西非經共體的意見、第1343(2001)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和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的任何有關資料和其他任何有關資料,尤其是其即將派往西非的代表團的結論,確定利比里亞政府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則應立即終止第1343(2001)號決議第5至7段及下文第17段所規定的措施;

13. 再次籲請利比里亞政府為利比里亞毛坯鑽石建立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制度,這一制度必須透明、可由國際核查、完全符合金伯利進程,並向委員會詳細說明所提議的制度;

14. 決定,雖有第1343(2001)號決議第15段的規定,在委員會考慮到通過秘書長取得的專家意見,向安理會報告有效、可由國際核查的制度已可充分運作並適當實施時,第1343(2001)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由利比里亞政府通過原產地證書制度管制的毛坯鑽石;

15. 再次籲請有此能力的國家、相關國際組織和其他機構在原產地證書制度方面向利比里亞政府和西非其他鑽石出口國提供援助;

16. 認為利比里亞政府按照第1408(2002)號決議第10段的要求進行的審計並未表明利比里亞政府從利比里亞船舶和公司登記和利比里亞木材業所得收入是用於正當的社會、人道主義和發展用途,而不是用來違反第1408(2002)號決議;

17. 決定

(a) 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為期10個月,阻止原產於利比里亞的所有圓木和木材製品進入本國領土;

(b) 這些措施應於2003年7月7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生效,除非安理會另有決定;

(c) 在該10個月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決定利比里亞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並據此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按同樣條件再延長一段期間;

18. 決定考慮到下文第25段要求專家小組提出的建議和下文第19段要求秘書長進行的評估,在2003年9月7日前審議如何最有效地減輕上文第17段規定的措施所造成的人道主義或社會經濟影響,包括可否允許恢復木材出口以便為人道主義方案籌資;

19. 請秘書長在2003年8月7日前向安理會提出報告,說明上文第17段規定的措施可能造成的人道主義或社會經濟影響;

20. 請秘書長根據由包括聯合國利比里亞辦事處、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聯塞特派團)和西非經共體在內的所有有關來源提供的資料,在2003年10月21日前並從該日起每六個月向安理會報告利比里亞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項要求,並籲請利比里亞政府支持聯合國努力核查提請聯合國注意的關於遵守情況的所有資料;

21. 請西非經共體將其成員根據上文第10和第17段和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一切活動,特別是本決議序言部分提到的西非經共體關於暫停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聲明的執行情況,定期報告委員會;

22. 籲請分區域各國加強為打擊小武器與輕武器擴散和雇傭軍活動而採取的措施,提高西非經共體暫停聲明的效力,並促請有此能力的國家為此向西非經共體提供援助;

23. 籲請該區域衝突各方把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條款納入各項和平協定;

24. 請委員會執行本決議規定的任務,並繼續執行第1343(2001)號決議第14(a)至(h)段和第1408(2001)號決議規定的任務;

25. 請秘書長同委員會協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設立一個專家小組,為期五個月,其成員不超過六人,酌情盡可能利用第1458(200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專門知識,承擔下列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調查利比里亞政府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要求的情況和任何違反上文第10和第17段所述措施的情況,包括涉及叛亂運動的任何情況,並編寫一份報告;

(b)調查利比里亞政府的任何收入是否用來違反本決議,特別注重任何可能有的將經費轉用於非民生用途的做法對利比里亞人民的影響;

(c)評估上文第17段規定的措施可能造成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並就如何減輕這種影響在2003年8月7日前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d)至遲於2003年10月7日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特別是關於如何更有效地執行和監測第1343(2001)號決議第5段所述措施,包括有關下文第28和第29段的建議,

並請秘書長提供必要資源;

26. 請上文第25段所述專家小組盡可能將它按任務規定進行調查時收集到的任何相關情報提請有關國家注意,以便迅速進行徹底調查和酌情採取糾正行動,並讓這些國家有答辯權;

27. 籲請所有國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43(2001)號、第1395(2002)號、第1408(2002)號和第1458(200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報告中提及的個人和公司,遵守聯合國的禁運,特別是第1171(1998)號、第1306(2000)號和第1343(2001)號決議規定的禁運,並酌情採取必要司法和行政行動制止這些個人和公司的任何非法活動;

28.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經委員會根據專家小組和其他有關來源所提供情報認定違反第1343(2001)號決議第5段的任何人,包括利比里亞人和解與民主團結會和其他武裝叛亂集團的成員,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迫使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29. 請委員會考慮到專家小組和其他有關來源提供的資料,建立、維持和更新一份其飛機或船隻被用來違反第1343(2001)號決議第5段的航空公司和海運公司的清單;

30. 籲請西非經共體所有成員國與專家小組充分合作以查明這種飛機和船隻,特別是將涉嫌被用來違反第1343(2001)號決議第5段的飛機和船隻在其領土過境的情況通知專家小組;

31. 請利比里亞政府授權羅伯茨國際機場的進場和管制股定期向科納克里飛行情報區提供與依照上文第29段列入清單的飛機有關的統計數據;

32. 決定在2003年11月7日之前,和以後每六個月,對上文第10和第17段所述措施進行審查;

33. 促請所有國家、聯合國各有關機構以及其他適當組織和有關各方同委員會和上文第25段所述專家小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違反上文第10和第17段所述措施的情況提供情報;

3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