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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3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聶華英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孔雀投資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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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