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003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3

刊登日期:

2003.6.18

版數:

2792

  • 委派一名學士作為簽署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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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03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聶華英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孔雀投資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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