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行政長官辦公室與“冠球水電工程”提供政府總部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