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7/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3

刊登日期:

2003.6.11

版數:

2701-2705

  • 批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5號(舊為3號及5號)的土地的贈與及批給合同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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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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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4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5號(舊為3號及5號)的土地的贈與及批給合同。該合同受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在前財政司簽訂的公證契約規範。

    二、上款所述的修改,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公產,因此,批給土地的面積改為141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 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306.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9/200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e Fomento Consolidated, Limitada。

    鑒於:

    一、根據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106/SAOPH/88號批示,透過載於財政局275冊第9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公證契約,規範一幅面積40平方米,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其上建有3號樓宇的土地的贈予,並同時以長期租借制度將一幅位於該樓宇後面,面積20平方米的地塊批予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e Fomento Consolidated, Limitada,以便與一幅面積88平方米,位於同一街道,其上建有5號樓宇,並以同一制度批予該承批公司的相連土地共同重新利用。

    二、根據上述合同,該幅面積148平方米的合併地段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六層高商住樓宇,該樓宇由第106/SAOPH/88號批示公布當日起計18個月內完成。

    三、各種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尤其是由文化局訂定對該樓宇的最大標高所作的更改,導致需重新修訂有關計劃,並妨礙適時落實土地的利用。

    四、為了規範該情況,土地工務運輸局與承批公司的受權公司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進行接觸,該受權公司的總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地下“P”及“Q”及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665(SO)號,經接觸後,有關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遞交一份更改建築的計劃。該計劃在取得包括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批示確認之文化局在內的各贊同意見後,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被視為可予核准。

    五、透過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的申請書,受權公司請求批准按照上述計劃更改該土地的利用。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已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根據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的聲明書,承批公司已同意該合同擬本。

    七、基本上,在批給合同中所作出的修改只是輕微縮減作住宅用途的面積及因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延誤而訂定一新的利用期限,為期十八個月。

    八、在修改方面,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將批給土地中的一幅面積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公產,而批給土地的面積現為141平方米。

    九、在修改標的之合同中訂定的利用權價金及溢價金已全數繳付,且由於有關的修改沒有增加任何總建築面積,因而沒有訂定任何附加溢價金。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一、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二、有關土地的總面積為148平方米,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B22冊第133頁第5126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六日發出的第39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A1”定界及標示。

    十三、根據第579號登錄,該土地的田底權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在上述登記局登錄,而按照G92冊第118頁背頁第106619號登錄,其利用權則以承批公司之名義登錄。

    十四、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修改批給的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Pedro Chiang,已婚,柬埔寨出生,職業住所設於澳門北京街173-177號,“Marina Plaza”大廈地下P-Q,以總經理身份代表承批公司的受權公司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Trust, Limitada 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五、合同第八條款的新文本中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按照甲方接受的方式,透過滙業銀行二零零三年一月八日發出的第CM02/LG/8424號銀行擔保提交。

    第一條

    1.本合同的標的為:

    1)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148(壹佰肆拾捌)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5號(舊為3號及5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5126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06619號及以字母“A”和“A1”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六日發出的第392/1989號地籍圖中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由載於財政局275冊第90頁的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的公證契約規範。

    2) 根據新的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面積7(柒)平方米的地塊脫離上項所述的土地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上述土地的總面積減為141平方米。

    2. 鑒於上款1)項所述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三、第四及第八 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六(陸)層高樓宇。

    2.上款所述樓宇的用途如下:

    a)住宅:總建築面積700平方米;

    b)商業:總建築面積32平方米。

    第四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

    2. ..........

    3.每年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

    4.倘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第八條款——轉讓

    1.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尤其是有關溢價金的約束。

    2.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的規定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繳付保證金$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的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帶來的權利後退還。

    第二條

    根據本修改,批給合同第五條款所規定的土地利用期限,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當日起計,為期18(拾捌)個月。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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