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3
刊登日期:
2003.6.11
版數:
2700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獲續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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