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名 單

澳門海關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投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1.º 陳金 8.41
2.º 陳寶添 8.20
3.º 區偉麟 7.81
4.º 李嵐峰 7.80
5.º 李栩陽 7.70
6.º 林純 7.69
7.º 梁慶山 7.57
8.º 林志勤 7.55
9.º 葉錦維 7.36
10.º 梁少強 7.20
11.º 庄煒 7.19
12.º 蘇志雄 7.14
13.º 陳俊健 7.00
14.º 區偉濠 6.96
15.º 伍良錦 6.84
16.º 歐鎮邦 6.80
17.º 劉立強 6.80
18.º 王寶健 6.79
19.º 周卓堅 6.75
20.º 楊學榮 6.75
21.º 鮑健珍 6.75
22.º 陳慧宏 6.71
23.º 梁浩華 6.68
24.º 梁慶彬 6.68
25.º 楊學斌 6.66
26.º 洪平 6.65
27.º 盧華基 6.63
28.º 陳永勝 6.61
29.º 張達民 6.59
30.º 李兆基 6.55
31.º 陳璧瑩 6.51
32.º 黃杏初 6.50
33.º 郭忠浩 6.49
34.º 周英儉 6.49
35.º 麥錦寧 6.45
36.º 杜冠棠 6.42
37.º 楊國之 6.40
38.º 李儉榮 6.39
39.º 陳志榮 6.36
40.º 莊炳發 6.34
41.º 吳耀明 6.34
42.º 吳國基 6.31
43.º 鄧詠芯 6.30
44.º 林家俊 6.27
45.º 楊子傑 6.27
46.º 胡啟釗 6.21
47.º 鍾水陽 6.11
48.º 吳樂樂 6.10
49.º 關景照 6.10
50.º 範秀衛 6.10
51.º 林耀權 6.10
52.º 方建鵬 6.08
53.º 何硯亢 6.06
54.º 梁英傑 6.05
55.º 林劍光 6.03
56.º 鄧世傑 6.03
57.º 梁堅德 6.00
58.º 梁頌華 5.97
59.º 高承志 5.96
60.º 余麗芳 5.95
61.º 何志明 5.91
62.º 李思健 5.91
63.º 蕭偉杰 5.90
64.º 何子浩 5.90
65.º 葉青 5.90
66.º 呂建康 5.87
67.º 趙慧明 5.85
68.º 陳信強 5.84
69.º 羅海剛 5.83
70.º 劉純佳 5.81
71.º 林浩然 5.80
72.º 陸健超 5.80
73.º 李巧明 5.79
74.º 馮韶珩 5.78
75.º 龍漢威 5.78
76.º 余觀洪 5.76
77.º 談瑞琪 5.76
78.º 黃己輝 5.75
79.º 楊世傑 5.74
80.º 莫錫炫 5.74
81.º 陳志偉 5.74
82.º 趙偉業 5.73
83.º 劉莊遜 5.72
84.º 陳苒斐 5.70
85.º 庄偉青 5.68
86.º 梁嘉昇 5.67
87.º 洪慧兒 5.65
88.º 陳永聲 5.65
89.º 陳德銘 5.64
90.º 余振滿 5.62
91.º 黃健強 5.62
92.º 張培涓 5.61
93.º 蘇日青 5.60
94.º 麥顯聰 5.60
95.º 吳志堅 5.60
96.º 梁建軍 5.54
97.º 區駿逸 5.53
98.º 馮逸昌 5.50
99.º 任澤明 5.50
100.º 李海鋒 5.49
101.º 源劍亮 5.42
102.º 高麟傑 5.35
103.º 鄧衛芳 5.30
104.º 唐漢文 5.26
105.º 李偉達 5.18
106.º 梁華達 5.05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及格之投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上之次序出任空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124名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48名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海關關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總長 周見靄

委員:資訊通訊廳廳長 岑錦棠

關務監督 吳嘉慧

通 告

第9/2003/DAF/SA號公開競投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 ——“車輛”進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並繳付所需影印費用以取得上述文件,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 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正)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兩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貳缺,經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處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有關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通 告

第08/管理委員會主席/2003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會議賦予本人之權力;

本人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副主席張素梅,以便:

(一) 監管文化康體部、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園林綠化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 監管及管理化驗所;

(三) 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和清繳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四) 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 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二、副主席譚偉文,以便:

(一) 監管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 監管及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

(三) 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和清繳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四)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 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三、管理委員會委員李思豪,以便:

(一) 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園林綠化部、交通運輸部、質量控制辦公室和財務資訊部資訊處的工作;

(二) 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八萬元,以及清繳費用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

(三) 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項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 許可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及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 簽署第(一)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管理委員會主席簽署;

(六) 按四月十日第5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核准在民政總署的電腦設備內安裝軟件。

四、管理委員會委員關施敏,以便:

(一) 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的工作;

(二) 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八萬元,以及清繳費用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

(三) 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項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 許可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 簽署第(一)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管理委員會主席簽署。

五、管理委員會委員伍秉賢,以便:

(一) 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文化康體部、衛生監督部、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

(二) 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八萬元,以及清繳費用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

(三) 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項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 許可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及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 簽署第(一)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管理委員會主席簽署。

六、為確保每一管轄範圍內的部門正常運作,於上述成員休假或不在時,按下列安排代任:

(一) 當副主席張素梅不在時:

由副主席譚偉文暫代監管文化康體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而本人則收回對衛生監督部及園林綠化部的監管權,以及收回對化驗所的監管及管理權;

(二) 當副主席譚偉文不在時:

由副主席張素梅暫代監管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而本人則收回對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監管及管理權;

(三) 當委員李思豪不在時:

由委員關施敏負責管理園林綠化部和財務資訊部資訊處的工作,委員伍秉賢則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質量控制辦公室的工作,而本人則收回對交通運輸部的管理權;

(四) 當委員關施敏不在時:

由委員李思豪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的工作;

(五) 當委員伍秉賢不在時:

由委員李思豪負責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和衛生監督部的工作,而委員關施敏則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的工作。

七、附表一所載的部門及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 根據本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 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 根據法律及市政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五千元,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四) 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五) 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一千元;

(六) 經管轄其工作範圍的上級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款第(一)至第(五)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七) 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八、載於附表二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管轄其工作範圍的上級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九、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廢止三月四日第04/管理委員會主席/2003號批示。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附表一

關於五月三十日第08/管理委員會主席/2003號批示第七款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表二

關於五月三十日第08/管理委員會主席/2003號批示第八款所指的主管人員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黃金鳳申請其已故配偶李志平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第五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行政處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通 告

勞工暨就業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翻譯人員組別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三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之批示及按照第13/2002號《規範澳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之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澳門保安部隊第一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投考人體格檢驗總結果已張貼在位於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通 告

第1/2003/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防水外套連褲」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如欲取得上述文件,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將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21,000.00(澳門幣貳萬壹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或以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處。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下午四時在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通 告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392及第2393頁的二零零三年度全科實習課程開考的臨時名單內容有不正確之處,特此更正如下:

原文為:

“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a)

陳偉龍 a);
楊曉蔚 a);
王瑞琨 a)。

a)欠交醫學學士位證明文件”

應更正為:

“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a)

陳偉龍 a);
楊曉蔚 a);
譚捷瑜 a);
王瑞琨 a);
黃蔚武 a)。

a)欠交醫學學士學位證明文件”。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所欠缺的文件應由本臨時名單的更正版公布日起計十(10)天內補交。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周志雄

委員:Orlando Frutuoso da Silva Vieira

楊健梅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廖堅 7.55

(經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麥肇生

委員:特級資訊技術員 許耀明

一等資訊技術員 李錦棠

———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Agostinho Guilherme Fernandes 7.61

(經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雪貞

委員:Vitória Maria de Sequeira

孫華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對象為體育發展局公務員。開考通告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行政暨財政處,遞交報考申請表的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在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古夢思 7.82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主任 郭小麗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偉雄

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小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