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由澳門保險公會建議,以及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胡栢橋先生及陳新濤先生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廢止五月四日第41/SEF/2001號批示。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隨著二零零三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一月二十二日第1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司法警察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司法警察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610,0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元整)調整至$642,000.00(澳門幣陸拾肆萬貳仟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