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3/200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3

刊登日期:

2003.6.5

版數:

25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內的扶手電梯及油壓升降機提供保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0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內的扶手電梯及油壓升降機提供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3

    刊登日期:

    2003.6.5

    版數:

    2573-25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獲多利大廈”第5層A5至X5座單位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多利(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獲多利大廈”第5層A5至X5座單位的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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