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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和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相互作出通知,就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教育及文化領域的合作協議書》之生效,已完成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議書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議書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協議書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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