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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永安居屋宇服務有限公司」有關為新聞局設施提供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合約之附錄。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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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Lusa–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 A.(葡萄牙新聞社)」提供資訊服務合約之附錄。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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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任期一年: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馮文莊;
——初級法院法官周艷平;
——初級法院法官梁祝麗;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法官何偉寧;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子勁;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王偉華;
——檢察院檢察官郭婉雯;
——檢察院檢察官米萬英。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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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