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規定,張慕潔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文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麥泰錕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正合力對抗非典型肺炎,勤勉服務的精神值得讚賞,對冒身體受危害威脅盡力保護市民生命健康之所有人士之努力和熱誠,社會應該予以確認。
藉此慶祝國際護士日之際,立法會對精神崇高之醫護人員致敬,並向時時刻刻準備為公共利益竭盡所能之各公私行業人士致意。
因此,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向所有參加對抗非典型肺炎工作之人士致意,並呼籲市民大眾提高警覺對抗疫症。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批示如下:
吳秋成——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批示如下:
譚旖巒——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黃翠瑜——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禤四——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任為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一年。
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的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書記 Artur Pereira Videira、Maria Dagmar Fernandes de Jesus Videira 及第二職階助理書記Etelvina Maria Ferreira Soares Ferrão Gomes均獲晉階為第三職階,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陸家駒、李世和、李詠賢、毛綺雯、莊雪嫻、譚妙嫻、林佩馨及郭群珍的編制外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二職階,分別由二零零二年七月六日、八月一日、十一月三日、十二月一日、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第五及第六位)、三月七日、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田志潔以及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伍玉明和Sílvia de Assis的編制外合同均獲更改為第二職階,分別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十一月一日及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陸麗芬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黃桂超及馮耀基的散位合同均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杜健楓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方燦濠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由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助理員潘美琼及劉順燕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分別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及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為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之合格應考人,現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下指職級:
唯一應考人Maria Conceição Clara dos Santos學士,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獲委任為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
唯一應考人黃文富副學士,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獲委任為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該公務員繼續處於本局編制的超額人員狀況;
唯一應考人董詩琪,第二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獲委任為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及
排名第一及第二的郭雪貞及Cristina Paula Mendonça da Rosa,第二職階二等文員,獲委任為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由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按下指職級及職程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二的何銳志及張錫聯,二等技術員,獲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二的陳秀玉及莫勵珊,一等技術輔導員,獲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岑綺樺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景山及Joaquim Yip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銳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名的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翠玲學士、葉錦雯學士及陳覺生學士,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鄭晶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的職務,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José Paulo da Silva Santos Pereira Fernandes,本局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獲續期三個月,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衛生局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的第一次修改有不確之處,現作出更正:
原文為:“未列明之負擔——其他......100,00.00”
更正為:“未列明之負擔——其他......100,000.00”。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飲食場所“新允權茶餐室”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獲發給第47/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黃允權。該店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35號B地下及閣樓AO2舖。
飲食場所“錦繡粥品美食”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獲發給第49/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鄭偉文。該店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28號和28號A地下B舖。
飲食場所“住家菜”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獲發給第50/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張美珊。該店位於澳門布魯塞爾街116號,馬濟時總督大馬路279號和285號地下AD舖。
飲食場所“好蓮粥粉店”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獲發給第51/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黃金蓮。該店位於澳門飛喇士街97號地下R舖。
飲食場所“興化菜館”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獲發給第52/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翁麗萍。該店位於澳門青洲街233-T號和233-U號地下C舖。
飲料場所“樂樂咖啡室”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獲發給第54/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司徒秋芬。該店位於澳門布魯塞爾街89號地下及一樓AD舖。
飲食場所“金利食店”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獲發給第55/2003號准照,持牌人為莊洪。該店位於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463號地下B舖。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李思豪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阮志堅、何健茵、陳沛儀、吳倩嫻及何麗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個月,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少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首席技術員鄺秋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三)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趙煒成及李寶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510,皆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振榮、林發枝及葉文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首位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其餘兩位為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家成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林瑞梅、楊榮耀,續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何綺雯,續聘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林華廣、祝英得、區艷梅、關麗霞,續聘為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謝明好、李玉嬋、伍玉梅、張美麗、雷美芳,首位續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其餘四位續聘為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彭素艷、黃勤偉、梁健勇、盧漢民,首位續聘為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50,其餘三位續聘為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40;
黃英,續聘為第二職階工人,薪俸點為120;
潘耀光,續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
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國強、梁少松、陳偉健,續聘為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40;
何熾輝、黎蓮娣、冼麗珍,首位續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30,其餘兩位續聘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10。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保安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及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及四月二十一日起,警員編號分別為196811及282831的Victor João Gomes Lao及鄺錦良,根據由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結束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服務,返回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並處於“編制內”狀況。
按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高級警員編號331831,梁國輝,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起延長長期無薪假期為期四個月,該假期已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獲保安政務司批准。
按照《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之規定,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兆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為期三個月,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護士趙月英、袁絲敏和陳彩鳳,以及第一職階三等文員鄒露斯和林鳳儀——按其職級及職階,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期六個月。
本局散位合同第三職階助理員崔楊娣,以及第三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楊少輝、鄺潤才、侯炳榮、吳美燕、布綺華、Rosinda Castilho、李惠友、劉淑英及冼成,獲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首位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人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拉雲達藥業有限公司”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從事藥物業活動,牌照編號149,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71號地下。東主“拉雲達藥業有限公司”,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71號地下。
核准名稱為尚利民藥房,牌照編號47,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長崎街32號地下,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
許可之有效期為公布日起算一年。
按照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偉康——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048。
劉巧華、林霜——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162、M-1163。
按照分別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及五月十四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澳門繁榮促進會——應其要求,暫停第AL-0013號澳門繁榮促進會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六個月,診所位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愛都酒店地下。
梁蝶逢——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164。
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湯月珍及黃炳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及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50的薪俸。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黃健立,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何志生及區振鴻,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綺雯,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何蘭心及夏家玲,分別為第五及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120,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及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維津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起續期三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曾自強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琦玲及鄭曉華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及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盧毅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由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Irene Wong Martins為本局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用作以其本人填補於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附件之人員編制表有關之職位。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摘錄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林兆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續約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
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螢慧及黃家寶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三職階三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370、220,各自由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及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分別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及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亮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學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
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Romina Wong——為本會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修改職級及職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