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03

刊登日期:

2003.5.21

版數:

230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租賃“金利達花園”地下A、B、F、G、H、I、J、AD、AE、AF、AG及1字樓商場全層A1-AM1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教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金利達集團有限公司”簽定租賃“金利達花園”地下A、B、F、G、H、I、J、AD、AE、AF、AG及1字樓商場全層A1-AM1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