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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澳門“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購買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電子政府基建整合方案(EGI)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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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