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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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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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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經濟局局長;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羅銳榮;代任人──麥偉棟。
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員──晴錦黃;代任人──何雅詩。
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為期一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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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可續期:

主席──戴建業;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關敏如;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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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