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3

刊登日期:

2003.5.14

版數:

2150

  • 委任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相關類別 :
  • 檢察官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法規:

    第1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3

    刊登日期:

    2003.5.14

    版數:

    2294

    • 委任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經濟局局長;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羅銳榮;代任人──麥偉棟。
    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員──晴錦黃;代任人──何雅詩。
    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為期一年,可續期。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3

    刊登日期:

    2003.5.14

    版數:

    2294-2295

    • 委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可續期:

    主席──戴建業;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關敏如;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