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廉政公署

2002廉政公署年報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體制與組織架構
2.1 體制
2.2 職能與組織架構
第三章 個案處理總體情況
3.1 收案數字
3.2 立案數字
3.3 案卷的處理進度
第四章 反貪
4.1 立案和結案數字
4.2 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涉及事項
4.3 跨域性貪污案件協查
4.4 法院判案
4.5 財產申報工作
第五章 行政申訴
5.1 調查
5.2 審查
第六章 陽光法修訂工作
第七章 社區關係
7.1 “廉政建設十週年”活動
7.2 倡廉講座
7.3 宣傳教育工作
7.4 研究設立分區辦事處
7.5 社團聯繫
7.6 對外交流
第八章 行政工作
8.1 預算
8.2 人員
8.3 設施

圖 表 索 引

圖表一 歷年收案數字比較
圖表二 近年收案數字(按來源界定)
圖表三 2002年收案處理情況
圖表四 近年立案類別比較
圖表五 2002年立案數字(按來源界定)
圖表六 歷年立案數字比較(按來源界定)
圖表七 2002年案卷處理情況
圖表八 2002年結案總數
圖表九 2002年刑事案卷立案數字(按來源界定)
圖表十 2002年刑事案卷處理情況
圖表十一 2002年刑事案卷結案情況
圖表十二 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所涉事項
圖表十三 2002年法院判案
圖表十四 2002年行政申訴範疇個案涉及內容
圖表十五 2002年行政申訴範疇個案處理情況
圖表十六 2000/2001/2002年舉辦講座統計數字
圖表十七 2002年為參與基本培訓課程的公務人員作講座的統計
圖表十八 2002年為公共部門舉辦講座的統計
圖表十九 2002年以學生及社團、機構成員為對象的講座
圖表二十 2002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一 2002年收入結構
圖表二十二 2002年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三 2002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圖表二十四 2002年支出管理
圖表二十五 1999年至2002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

第一章

導言

2002年,澳門廉政機構投入服務10載,在社會各界和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廉政建設根基日穩,社會風氣明顯改善,為開展更深層次的工作奠定了基石。

2002年廉政公署收案共1,116宗,較上一年下降11.78%。立案131宗,與上一年相若,多屬刑事違法性質,佔立案數字的87.8%。而處理行政申訴的個案方面,則大部分藉轉介或非正式介入等更具效率的手段,為市民盡快解決問題,故出現處理個案的數量增加而相對立案數量較低的情況。

2002年移送檢察院的案卷共24宗,比上一年下降四成,惟仍略高於2000年水平,而2002年嫌犯人數則為歷年之冠。

積壓案卷數量持續減少,2002年僅有84宗,比去年跌38.2%,儘管如此,仍須繼續提高效率,減少積壓。

廉署協查跨域貪污案件,2002年達28宗,比上一年增加12%。由於國際合作已成今日各地區反貪部門重要課題,廉署密切關注相關工作的開展。

在整體收案中,有917宗未具足夠條件展開調查。廉署籲請市民在舉報時提供詳盡資料及線索,並留下聯繫方式,使能對貪污犯罪及行政違法等行為窮追不捨地調查,誓把不法分子繩之於法。

在行政申訴方面,2002年廉署受理案卷192宗,加上累積案卷,共處理249宗投訴舉報個案。廉署一再向相關部門作出勸喻和建議,以求堵塞漏洞,做好防範工作。在2002年就13宗個案發出的合共19個勸喻和建議中,絕大部分獲得接納和正面回應。

廉署於2002年就兩項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了專項審查研究,包括《公共行政當局非長期或臨時人員聘用制度》及《公務法人領導及主管級人員之適用法律制度》。為集思廣益,廉署就上述審查工作曾向約50個部門或公務法人發送問卷,並參考多個國家及地區的資料,包括國際公約等,相關審查工作業已完成。運作審查方面,則包括完成與法務局合作,關於其轄下登記局與公證署的運作審查,及跟進與衛生局合作,於較早時完成的關於藥物事務廳和藥劑事務處的運作改善措施。此外,亦對《陽光法》的修訂工作提出建議。

為紀念澳門廉政機構投入服務10周年,廉署於2002年舉辦 “倡廉守法” 研討會,應邀出席的包括兩岸及港澳地區相關機構代表、專家及學者。廉署又編印論文集及紀念特刊,郵政局及澳門電訊分別發行紀念郵票及電話卡,廣泛宣傳廉潔訊息。

廉署重視宣傳及教育,同時做好社區關係工作,通過互訪交流,聽取社團意見及建議;續舉辦以公務員、各界人士及學生為對象的講座,並出版小學輔助教科書。

2003年,公職人員要作每5年一次的財產申報,廉署已準備一系列宣傳及更新方法,以提高處理申報工作的效率。

在爭取廣大市民的認同及支持的前提下,廉政工作的開展,將更注重提高公民監督及防範意識。廉署預計於2003年設立首間分區辦事處,加強與地區團體及居民的交往,宣揚廉潔訊息,並提供諮詢、投訴及舉報渠道。

展望2003年,澳門經濟發展開始復蘇,在可喜特區局面漸入佳境的同時,仍應居安思危,廉政工作不能鬆懈,定當鞏固基礎,計劃未來,廉政建設必將繼續務實穩重地推行。

第二章

體制與組織架構

2.1 體制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廉政公署並非行政機關組織系統的組成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依法負起防止及打擊貪污、處理行政申訴的任務。

2.2 職能與組織架構

2000年8月,立法會通過了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廉署的職權得到擴大,包括拘留、搜查、搜索、扣押及配槍等權力,而調查員亦被賦予刑事警察身分,反映出特區政府肅貪倡廉,厲行廉政的決心。

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廉署的主要職能是:

——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的行動;

——針對貪污行為和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及偵查;

——針對有關選民登記和選舉的貪污及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及偵查;

——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受保護,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和效率。

8月21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即《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賦予廉署較為完備的組織架構,增加人力資源。廉署部門包括廉政專員辦公室、反貪局、行政申訴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權。反貪局的兩個調查廳負責按廉署權限偵查貪污及欺詐行為,而技術支援廳則為反貪工作提供輔助和接受投訴及檢舉。行政申訴局包括調查三廳和審查廳,負責接受投訴、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以及研究改善行政程序及公共部門的運作。廉政專員辦公室下設綜合事務廳、社區關係廳和資訊中心,分別肩負行政財政和人事管理、宣傳教育,以及利用資訊設備優化廉署運作的職責。

第三章

個案處理總體情況

3.1 收案數字

特區廉政公署成立後,經過2000及2001年連續兩年收案數字的大幅上升後,在2002年收案數字為1,116宗,比去年1,265宗下降約12%。是廉署成立三年來首次出現輕微下降,這與三年來貪污現象明顯收歛,政府部門的服務改善,社會廉潔意識普遍有了相當程度的提升有關。

按收案的來源劃分,由市民舉報的仍佔絕大多數,比例上與2001年相若,可喜的是願意具名舉報的比例有所提高,匿名的則相反下降。雖然情況有所好轉,但明顯仍未足夠,由下表可見,匿名舉報仍佔很大比例。

3.2 立案數字

2002年的立案數字為131宗,佔全年收案數量的11.7%,數字與比例均與2001年相若。

立案數字中,仍以刑事違法性質者佔大多數,達87.8%。行政申訴的立案數字相對較低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大部分個案,在徵得投訴人的同意下,採取了更有效率的轉介或非正式介入的方式處理,更快地為投訴人解決實質問題。以此方式處理的個案全年達68宗。此外,廉署加強了諮詢方面的效能,不少投訴個案,尤其在行政申訴方面,往往在諮詢階段通過廉署人員的詳細分析和解答,問題已獲解決。這種情況,單在行政申訴方面就達314宗。

2002年立案的131宗案卷中,大部分來自市民的投訴和舉報,佔整體八成多,當中雖仍以匿名的居多,尤其集中在刑事性質的案卷,但不同者是匿名與具名兩者差距已明顯縮小,2001年相差約為28%,而2002年則大幅收窄至14.5%。反映市民的廉潔意識有所提高,勇於挺身舉報者有所增加,市民的監督力量正在提升,貪污活動已成高風險的犯罪行為。

由於廉署較前反貪公署採取更嚴謹的立案原則,以便資源能更有效集中地運用。從下表可見,自2000年起,立案數字有明顯下降。

3.3 案卷的處理進度

就正式立案之案卷而言,廉署在2002年共處理案卷272宗,結案188宗,結案比率為69.1%。須轉入2003年處理的案卷數量,已由2001年底的136宗減至2002年底的84宗,減幅為38.2%,積壓案卷數量持續減少。

第四章

反貪

4.1 立案和結案數字

2002年的投訴是1,116宗,與前一年的1,265宗比較減少約一成,然而屬刑事違法範圍的立案數字是115宗,比去年112宗微升。從投訴減少而立案數字增加的情況分析,成功立案的比例增大,反映市民作出的投訴愈趨真確,內容較具線索可循,讓調查能夠深入進行,這可以進一步分析為,投訴者對發生於身旁的犯罪行為,較以往更勇於挺身舉報,從而使舉報數字更接近地反映社會的真實情況。

上表可見,在115宗涉及刑事違法的案件中,有近83.4%(96宗)是由市民舉報或提供資料的,這數字較對上一年的73.2%有超過一成的增幅,表示有愈來愈多市民願意同廉政公署合作。當中屬匿名或請求匿名的有61宗,佔總數的53%,情況同前一年相比稍降5%,反映市民對廉署的信任有所增加,但仍然有一定的顧慮。

2002年在刑事範疇處理卷宗的總數為197宗,包括2002年立案115宗,2001年轉入78宗及重開案卷1宗,經行政申訴局處理後轉入的有3宗。結案總數為133宗。

4.2 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涉及事項

2002年由廉署移送檢察院的案卷共24宗,涉及違法行為61項,個別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涉及面跟以往有所不同。例如,廉署接獲一個看來微不足道的150元貪污投訴,當事人反映了初步情況後即欲中斷聯絡,經調查人員再三勸說和鼓勵後,始允繼續提供詳細資料和願意作證,調查人員在分析有關涉嫌貪污者的背景資料和作案手法後,開始朝有組織貪污方向調查,經過大約半年的調查和境外搜集證據後,發現案件涉及600多人,其中有證據而被列為嫌犯者達400多人,經整理後可用的文件逾萬頁,是廉署近年來涉案人數最多的一案。該案亦直接令2002年的涉案人數成歷年之冠。

現將2002年廉署偵破且已移送檢察院的部分案件節錄如下:

1月 廉政公署聯同經濟局人員偵破位於氹仔埃武拉街一處懷疑由任職民政總署的公務員操控的非法加油站,該公務員接近兩年沒有上班而從事私人工作,偽造出勤記錄,案件涉及7男1女,而該非法油站每日營利約7千元至1萬2千元。

2月 揭發一宗懷疑公務員受賄,以及多名人士以澳門幣8千至1萬元,購買偽造菲律賓汽車駕駛執照換領澳門駕駛執照事件。1名任職民政總署交通事務部的公務員懷疑用不合法手段向持外地駕駛執照人士在申請換領澳門駕駛執照時,以代辦手續和免除體檢為由,收取高於正常收費3、4倍的不合理費用,申請者在免除體檢的情況下獲得一份由某醫生開具的體檢合格證明書,有關醫生涉嫌偽造醫生證明。

3月 揭發兩宗民政總署和衛生局公務員涉嫌不合理缺勤及偽造文件的案件,第一宗案件的3名人士均為民政總署職員,懷疑有人最近兩年沒有上班而從事私人工作,期間仍然支取薪俸,估計涉及金額超過10萬元,相信係有人代同事打咭,偽造出勤記錄。 另一宗涉及懷疑衛生局2名醫生開具不真實醫生檢查證明書(俗稱醫生紙),1名護士使用不真實醫生檢查證明書缺勤的案件。

4月 揭發前澳門市政廳領導和主管成員涉嫌在位期間,以不正常方法進行物品採購、批給工程服務合同的案件。調查結果顯示,懷疑有人不依照法律規定,對存有利害關係的合同採取迴避,以及發現部分批給非依正常程序處理,而主管官員則不依職守放任通過,此外懷疑獲批給有關服務合同的公司部分不符承投資格,事件涉及兩名前澳門市政廳領導層成員和1名主管人員,該三人案發時任職民政總署。案件涉及7項物品採購、工程和服務批給合同,總金額接近澳門幣800萬元。

4月 揭發一宗涉嫌有組織貪污犯罪以及利用自製商號發票進行詐騙的有預謀犯罪的案件。自1996年1月至2002年3月郵政局有公務人員在採購辦公室日常用品中,涉嫌串同供應商提高物價的總金額或假造發票,從中收取不法利益,案件涉及2名商人,郵政局6名現職和1名退休公務人員,而涉案公務人員懷疑獲取非法利益由數百元至超過10萬元不等。

5月 廉署在一項突擊行動中,在山頂醫院一拘留病房內檢獲一批懷疑受監獄管制的物品,包括手提電話、DVD機、MD機和大量VCD光碟等,同時在病房一衣櫃內發現屬當值獄警配帶的警棍和手銬,懷疑有人失職且濫用職權,全案涉及7人,包括6名現役獄警和1名退休警員。

7月 揭發三宗分別涉嫌持用偽造醫科學歷行醫、持用偽造護照文件居留澳門和公務員濫用職權案件,第一宗涉案人以人民幣1萬多元在內地購得數張醫科大學學歷證書和成績單後,向澳門有關當局作學歷認可並取得執業醫生資格。第二宗涉案人涉嫌向治安警察局遞交不實的幾內亞比紹政府文件而申請居留澳門。第三宗涉案人為民政總署營地街市1名稽查,涉嫌在最近幾年以不法手段向街市的三鳥、肉類和蔬菜檔經營者要求提供免費食物。

8月 揭發600多名懷疑持偽造菲律賓駕駛執照申領澳門駕駛執照的貪污和偽造文件案,涉及金額約澳門幣230萬元,案中一共有417人被列為嫌犯,當中6人懷疑為案中主謀,包括一名任職民政總署的公務員,案件中由一批中間人向一些貪圖方便或不合考牌資格人士兜售菲律賓駕駛執照,每個執照索價由1千元至2萬元不等,中間人會透過任職民政總署的公務員安排一切申領澳門駕駛執照的手續。

9月 揭發一宗涉及第一公證署1名公務員涉嫌以該署發給的車輛入油單向一油站購買汽油,部分汽油注入所駕駛的公務用車輛,部分注入懷疑屬該公務員的車輛內,該公務員還涉嫌曾以不同方法詐騙汽油,包括將自己車輛入油費用計算在政府的油單內、公務車入油時浮報入油金額要求加油站退回現金、以政府油單購買其他種類油料供自己車輛使用。

10月 偵破一宗涉嫌詐騙汽車保險金的案件,涉案人先報稱發生車禍,再安排事先聯絡好的交通警員處理事件,偽造交通意外的記錄報告,修車行的負責人為該車提供虛假的維修報價資料,案中有3人是現職交通警員,懷疑串謀騙取3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案件涉及的金額超過40萬元,共有19人涉案。

12月 揭發一宗懷疑公職人員偽造文件和使用偽造文件案,案中涉嫌有人多次在沒有診病情況下,向醫生成功索取病假證明,並以之作為缺勤的依據,涉案人包括衛生局醫生、土地工務運輸局和治安警察局的公職人員。

4.3 跨域性貪污案件協查

去年案件調查工作中,涉及跨境犯罪的情況增加,連帶需由境外執法部門協助的案件亦較多,反映貪污犯罪越趨國際化,犯案者的作案範圍已不局限於澳門,國際合作已成為今日各地區反貪部門的重要課題。比較2001年共處理25宗跨境協查案件,2002年微升為28宗,其中17宗已告完成,其餘11宗仍在調查階段。

4.4 法院判案

4.5 財產申報工作

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工作方面,現行法例規定,公職人員在進入公職、職等變動、離職等情況須連同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作財產申報,法例亦同時訂明,公職人員如無上述情況出現,則每隔5年須作一次申報。2003年將是公職人員每5年作財產重新申報的一年,2002年廉政公署即着手研究這方面的工作,並制定了一系列的宣傳及預備措施,以期在更新財產申報工作上帶給有關人士最簡便的方法,根據資料統計,在2003年預計約有11,000名公務人員因年屆5年而須提交更新的財產申報書。在2002年,廉政公署共接收了2,639份公務人員提交的財產申報書,其中422份為離職者,710份為新入職者,1,507份屬職等變動情況而更新資料者。

第五章

行政申訴

行政申訴局2002年度繼續循既定方針來開展各項工作,監督特區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市民與政府接觸的各個層面上受到合法、公平和公正的對待,推動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採取增強工作透明度和完善運作的措施,以及針對現行法例的不完善之處提出新訂或修訂之建議等。

以下分別從調查及審查兩方面概括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

5.1調查

5.1.1 個案介入

不論是市民的投訴舉報,抑或是廉署主動調查,處理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個案,一直是行政申訴領域的重要工作。廉署秉承嚴謹立案、及時介入、善用資源、持守公正的原則來處理涉及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個案。全年共受理192宗個案(包括市民的投訴舉報及廉署的主動處理),加上去年帶入的79宗(包括已立案的58宗及21宗當時尚未立案的),扣除當中重覆針對已在處理中的或已納入審查工作範圍的22宗後,全年共處理了249宗。

個案涉及的範疇及數量如下:

全年處理的249宗個案中,182宗已歸檔,有關處理結果為:

˙透過廉署的介入,使錯誤得以糾正及問題得以依法處理的有56宗;其中透過非正式介入與相關部門溝通或透過轉介跟進而作出介入的有34宗,透過正式發出勸喻建議而介入的有22宗,當中9宗在2001年發出,在2002年正式完成處理,13宗在2002年發出的。

˙因無發現違法跡象而歸檔的有84宗。

˙因不屬權限範圍而歸檔的有9宗。

˙因無須廉署繼續介入而歸檔的有15宗。

˙因資料不足無法跟進而歸檔的有18宗。

上述經廉署介入,但無須發出正式勸喻建議而獲得解決的34宗個案,涉及各不同領域的數量為:

行政法務司 9
經濟財政司 5
保安司 7
社會文化司 6
運輸工務司 7

尚未完成處理,仍須在2003年跟進的個案有67宗。當中屬正式立案的有20宗,其餘47宗為按照嚴謹立案原則未正式立案處理的個案。

在回歸前開立的個案,除了涉及違法工程的14宗外,其餘均已結案歸檔。至於在2001年受理,到2002年底尚未完成處理的11宗個案,亦全屬涉及違法工程。這種情況正好與圖表十四所示的個案涉及事宜的數量排序相對應,反映市民對行政當局處理違法工程問題的緩慢最為不滿。然而,當局並不具條件滿足市民的訴求,導致投訴多年仍未獲當局解決的違法工程個案比比皆是。有見及此,廉署自成立以來,一再與有關部門溝通,在理解問題的複雜性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後,向相關部門作出建議。在積極研究完善法制的同時,尤應透過廣泛宣傳及與社團機構合作,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識及督促建築物管理機關履行其監督職責,以求做好防範工作,減少違法工程的新增個案。此外,須提高處理違法工程投訴的透明度,加強向市民解釋如何按輕重緩急、工程是否在進行中及可否合法化等標準來解決問題。並應把有關工程的歸類告知市民,減少出現誤會的情況。上述建議基本獲得當局的接納,並在陸續推展中。

在2002年就13宗個案以正式介入方式發出的11個勸喻和8個建議中,絕大部分勸喻被完全接納,只有一個屬被部分接納;至於涉及改善運作和修訂法規的8個建議,則多涉及部門或機構的中、長期工作計劃和目標,而建議均旨在提供一些有建設性的意見,以助完善相關機制或法規。因此,從未收到任何負面的回應,而廉署亦會繼續關注有關落實情況。

不論在確保依法行政、維護市民與行政當局交往時的合法權益,以及在推動完善法制、改善部門運作、堵塞貪污漏洞等方面,廉署均致力以合作夥伴的方式,實事求是地履行行政申訴職責,務求在共識基礎上儘快解決實質問題;只有當個案所涉問題較複雜時,為使有關部門較易理解行政違法或失當的原因,或便於有關部門訂立相應規範或守則,才採取正式發出勸喻和建議的做法。因此,發出勸喻和建議的多少並不完全反映行政申訴方面工作的全貌,應綜觀個案的整體數量和處理性質來作衡量。

5.1.2 求助諮詢

從過去處理投訴舉報的經驗中,反映不少市民或公務人員對自身權利、公共行政運作和制度程序的理解不足,以致往往不能正確判斷其權益是否真的受損,又或不懂得適當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因此,不少投訴其實可以避免,只要作出適當的解釋說明,便可彌消誤會。另一些投訴則可透過更便捷有效的途徑來提供協助,例如指導市民如何直接向具權限機關爭取或維護自身的權益等。故此,廉署本着實事求是幫助市民的宗旨,努力強化這方面的諮詢服務,充分利用電話或當面交談等與市民直接溝通的機會,作出客觀恰當的說明,消除因認識不足所造成的誤解,讓其正確判斷是否需要投訴,又或讓其了解有否其他更有效便捷的機制可予運用。過去一年,廉署處理的求助諮詢共314宗,較上一年增加了173宗,增幅達122.7%。

以下是上述314宗求助諮詢涉及事宜的分類統計:

公職制度 78
法例諮詢 67
工務 29
民政 26
交通 19
勞務 10
准照 9
社會福利 7
治安 7
醫療 6
經濟及社會房屋 6
教育 4
其他 19
廉署工作 6
非廉署權限(私人領域及訴訟案件) 21

5.1.3 內部工作指引

為使人員在處理求助諮詢、投訴舉報、初步調查、分析整理和草擬意見報告等方面有一定的準則可據以遵守和執行,並使相關工作的進行得以系統化和規範化,初步制定了處理投訴舉報、運用調查措施、開案及結案等方面的內部工作指引,並就一些工作流程制定了基本期限。

5.2 審查

審查工作分制度審查和運作審查,詳述如下。

5.2.1 制度審查

2002年廉署共完成兩項有關法律制度方面的專項審查研究,分別為《公共行政當局非長期或臨時人員聘用制度》及《公務法人領導及主管級人員之適用法律制度》,並為完善有關公務人員在公正無私義務方面的規定而作出補充研究,對之前提出關於提供和收受利益準則的行政法規草案作了修改,使其更配合現行的《公職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典》及《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並補足現行制度中過於抽象概括之處。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草案已提交行政當局審議。

上述兩項專項審查研究的報告內容撮要如下:

(一)《公共行政當局非長期或臨時人員聘用制度》審查

現行公職法例雖然訂定了不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聘用制度,包括散位合同和包工合同方式,而個人勞動合同和提供服務合同亦常被採用。但上述各種聘用或取得服務的方式及其相應制度,在面對突發、非長期、臨時或季節性工作需要時卻有不足之處,導致某些公共部門或機構透過不正規方式聘用非長期或臨時人員工作,且有形成趨勢的情況,廉署遂立項審查,就上述制度進行全面研究及探討。

為廣集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廉署除向共約50個部門或公務法人發送問卷外,亦曾與多個部門/公務法人及其監管實體舉行會議,並參考了香港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不同地區/國家如香港、台灣、新加坡、葡國及一些國際組織(如歐洲聯盟、世界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及世界銀行)的資料,例如當地法例及國際公約等。

經對現行法律制度、若干部門反映的情況,以及由部門/公務法人提供的多個合同範本進行分析後,發現整體上關於非長期或臨時人員的聘用情況存在以下問題:

1. “部門組織”方面

——非正規聘用: 基於受組織法及預算的限制,公共部門/公務法人會以非正規方式訂立勞動合同、包工合同或提供服務合同。

——欠缺預先審閱或預先審批等監控機制。

2. “人員招聘”方面

——非公務員的人員招聘及甄選程序欠缺統一標準。

——非正規聘用的人員數目不受限制。

3. “人力資源管理”方面

——欠缺規範合同內容的制度或標準,如薪酬上下限及福利義務方面。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以下簡稱《通則》)規定的訂約規則欠缺靈活性,難以配合不同的聘用需要,例如非全職聘用及季節性聘用。

4. “權利及義務” 方面

——包工合同及提供服務合同,基於合同本身的性質並非用作聘用受從屬關係約束的人員,因此當“非正規”地使用該等合同聘用人員時,合同內容自然欠缺有關紀律方面的指導規則,亦沒有確立有關“ 不可兼任及不可從事與職務相衝突的活動”等公法原則。

——以“非正規”方式聘用受從屬關係約束的人員,往往使受聘者欠缺足夠的保障,例如既沒有為其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及供款,亦沒有為其作出工作意外的投保。

經綜合分析,並結合澳門現實情況,廉署提出了兩個可行方案。

方案一: 擴大《通則》中非公務員聘用制度的適用範圍,例如透過修改《通則》的相關規定,擴大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適用範圍,以及提高該等合同在使用上的靈活性。例如當需要聘用非全職人員或高尖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時,上述合同的使用明顯地未能滿足行政當局的利益。故此,有需要讓行政當局在合同內容的界定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但亦應制訂相應的平衡監控機制,例如受聘者的薪酬或福利超出一定幅度,須經特定實體預先批准,或通報其他機關備案。

方案二: 為公共領域中的勞務合同制定專有規範,對於所有具從屬關係的合同員工,另訂一個與公務員制度不同的專有制度,以確保行政當局在選用合同和訂立合同內容時具有必需的自由,並設立一些監控機制及倘屬必要的問責機制,以便對有關自由的行使作出適當監控。此外,亦有必要在上述專有制度中,為該等員工訂立新的履行職務制度,藉以訂定權利和義務的範圍。

不論採用上述哪一方案,廉署認為均須以下列措施作為前提:

1.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存的人力資源進行正確評估;

2. 研究將某些非核心的服務、或與私人機構所提供的相互競合的服務私營化的可行性;

3. 訂立有效及靈活的公務人員(公務員及合同人員)調配機制;

4. 必要時可考慮重組部門架構或編制人員;

5. 對以合同方式聘用的人員所提供的待遇進行適當評估;

6. 清晰規範合同人員的招聘程序及訂明甄選標準;

7. 針對超出特定薪酬或福利標準的合同制訂審批機制;

8. 在合同中加入特定的義務條款(尤其是無私、熱心及保密義務),以及不可從事與職務相衝突的活動及禁止兼任方面的條款;

9. 完善工作人員的評核機制;

10. 引入按人員表現晉升的機制,以及訂立特別獎勵制度;

11. 為工作人員提供適當的培訓機會及靈活工作時間安排的機制;

12. 訂立適當的內部溝通機制,促進融洽的層級關係。

(二) 《公務法人領導及主管級人員之適用法律制度》審查

由於公務法人係具有自主權的機構,其領導及主管級人員(包括公務法人組織機關據位人)所作的決定性行為,較一般公共部門更全面,直接影響公務法人本身及市民大眾的權益。因此,公務法人的領導及主管級人員受哪一種法律制度所約束便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鑑於這方面的現行法律制度(尤其是權利義務的界定方面)鬆散且不清晰,而廉署接獲的投訴及舉報亦顯示有需要清楚界定適用於上述人員的法律制度,廉署遂立項進行研究。

經分析各部門/公務法人(約50個)提供的資料後,發現不少公務法人,包括高等教育機構、民政、貿易投資、金融及航空管理部門等,均有透過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人員。換言之,該等公務法人採用“混合性質的人員制度”,即透過《公職法律制度》或《勞資關係法律制度》聘用人員。前者適用於向公務法人提供服務時已與公職有聯繫的人員,後者則適用於與公職並無聯繫的人員、按《基本法》第99條規定聘用的人員,以及願意選擇透過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人員。

“混合性人員制度”所產生的問題有:

1. 並非所有公務法人都會在組織法或人員章程內訂明機關據位人的任用形式,如定期委任或合同聘用;

2. 公務法人機關據位人或領導及主管級人員的委任制度不統一,有“定期委任”的,有“臨時定期委任”的,也有“具期限合同”方式聘用的。

另一方面,不同的公務法人章程在人員調動的對象及方式方面的規定亦不盡相同:

1. 調動對象——有些僅限於公務員,有些則適用於公務員或公職服務人員。

2. 調動方式——有採用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駐的,有採用借調或派駐的,也有採用派駐、徵用或臨時定期委任的。

基於存在上述歧異,有必要清晰規範調動機制,以及界定公務法人組織機關據位人,特別是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委任制度。

此外,經分析研究多個公務法人的人員聘用法律制度後,發現公務法人在訂定人員的權利、薪酬待遇、福利、義務(特別是“不從事與職務相衝突的活動”的義務)、紀律責任、紀律懲戒權的行使、人員終止職務時的賠償制度、社會保障及退休制度,以及人員通則和內部章程、核准及確認程序等方面均欠缺最基本的準則。

對於現行“公務法人人員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廉署從三方面提出建議。

1. 整體範疇

1. 對公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制定專有通則;

2. 以法律核准《官方董事、政府代表及公務法人人員之法律制度》;

3. 又或以獨立但互為協調的機制核准《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律制度》和《公務法人人員之法律制度》。

2. 特定範疇

就《公務法人人員之法律制度》方面應明晰以下各點:

1. 公務法人的章程、組織運作、人員通則及其他內部規章等制定程序可予以統一,但須經行政長官或其受權人透過核准或確認的途徑進行監管,以及在《特區公報》上公布。

2.《公務法人人員之法律制度》應載明關於機關據位人、領導、主管級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規定,以及其他一般規定。

3. 應對公務法人組織機關據位人及領導、主管人員的“任命”加以區分,前者應由行政長官委任或由其受權人委任,並以批示方式在《特區公報》上公布,後者則可由相關行政/管理委員會以決議方式作出委任。

4. 探討應否對公務法人組織機關據位人(不論是否與公職有聯繫)、領導及主管級人員(指屬公共部門編制內人員)繼續適用公法制度(定期委任及臨時定期委任),因這涉及有關人員能否為其本身所屬“編制內”職位的法律效力而計算服務時間,以及繼續向退休基金會供款的問題。

5. 可訂出將公共部門的人員調任到公務法人工作的可行性,亦可訂出以派駐或徵用方式在公務法人任職的公務員選擇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可行性。

6. 修訂《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時,應檢討廣義的定期委任制度(包括本義的定期委任及臨時定期委任),使其可適用於與公職無聯繫的被委任者。

7. 對非屬公共行政調動機制(調任、派駐及徵用)對象的公務法人人員,以及對按《基本法》規定聘用的公務法人其他人員,保留適用私人勞務關係之法律制度。

8. 基於確保公平原則,應設定普遍適用於各公務法人人員的一系列基本權利、薪酬待遇、福利、義務及紀律程序;至於界定基礎,可透過《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作出,亦可透過另一法例作出。

9. 如人員的薪酬及福利超出規定的基本標準,可由行政長官以個別方式訂明,又或直接在《公務法人人員之法律制度》中訂明有哪些情況可允許超出基本標準。

10. 如不續任公務法人組織機關據位人或領導及主管級人員,應按照公共部門的相應規定給予賠償性補償。

11. 如出現公務法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除確立預先通知機制外,應如同勞資關係法律制度般確立賠償性補償。

12. 對於不能向退休基金會供款的人員,設立專有福利基金(該基金能起到社會保障基金的作用),但仍須就供款的轉移及退休金之統一計算或發還方面進行規範。

13. 考慮對所有具相同性質的公務法人設立《兼任及不得兼任制度》。

3. 跟進委員會

如有必要制定《公務法人人員之法律制度》,應考慮設立跟進委員會,以因應該制度的訂立而須修改公務法人的法律或僅修改公務法人章程及規章等事宜作出跟進,從而使相關法律、章程及規章與上述《制度》相配合,並考慮有關修改工作完成後,委員會應否繼續存在,以在不抵觸監督實體及審計署的權力下,作為對公務法人的外部監控機制。

5.2.2 運作審查

經兩年摸索,對部門運作的審查已初步積累了一些經驗。在工作過程中,合作的部門所給予的信任和支持,是審查能否得以開展的大前提,而相關部門各級工作人員的理解和配合,更是審查能否獲得實效的關鍵因素。事實上,只有得到合作部門的領導和主管帶領全體員工積極認真地執行,各項改善措施才可落實,真正達到運作審查的目的。

(一)與法務局和衛生局兩個部門的合作

包括繼續上年度未完成的審查工作和跟進上一年度已完成的審查項目,並確定和開展新的審查項目。跟進審查項目是指由廉署向執行改善措施的部門了解情況;例如:有沒有改善措施未能落實、或相關部門在落實過程中發現更佳方案,又或出現新問題或工作有新發展而需作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正等。雙方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共同探討,以達到依法行政、增加透明度和提高效率的目標。

與法務局的合作:

1. 完成2000年審查項目中關於公證署的部分

廉署於2000年曾為該局轄下的登記局與公證署的運作進行審查研究,關於各登記局的研究於同年完成,並達成改善共識。對三間公證署的研究於同年底完成,2001年初達成共識,進行以下改善:

1.1 接待公眾的設施和設備;輪候和優先機制;指示系統和資訊的提供

1.2 人員的持續培訓

1.3 統一三間公證署各項工作程序和標準(尤其繕立認定語採用何種官方語文;認證繕本、副契、認證語、公證書的申辦手續、製作和收費等方面)

1.4 公證行為的排期

1.5 書面報告(查屋紙)功能的解釋

1.6 收款的記錄和存放;各類公證行為的收費和總收費的結算;以及內部款項的交收程序

1.7 對規範預付金的收取進行可行性探討

1.8 通過電腦程式減省操作程序

2. 對上述整個審查項目進行跟進和調整

由法務局統籌登記局和公證署落實改善方案,廉署跟進的情況摘要如下:

2.1 接待公眾:完善了設施、設備和指示系統(包括意見箱、飲水機、工作人員的工作名牌,以及各項服務的指示和資訊等);並採用了派籌制度

2.2 辦公時間:各登記局和公證署中午繼續提供服務,下午延長辦公時間(取消中午休息和下午提早半小時停止接待公眾的措施)

2.3 人員的持續培訓:包括持續性的公眾接待課程及專業法律培訓

2.4 配合“一站式”服務,進行多元化和市民容易理解的法律推廣

2.5 就各項工作制定流程和指引

2.6 統一內部交收款項程序

2.7 研究市民以小額外幣繳費的處理方法

2.8 民事登記方面:改善發出證明的程序;研究修改法律,以簡化行政程序;採取確保登記資料保密的措施

2.9 物業及商業登記方面:落實提供關於登記行為和存檔文件的口頭資訊的法律規定;完善電腦程序中查核和監管機制;將研究在物業和汽車登記方面向市民提供更多資訊的可行性(透過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繫,如電腦連線),以進一步保障市民的權益

2.10 公證方面:解決了市民因印花稅票而須在不同部門間奔波的問題;制定統一的工作程序和標準;採用電腦輪籌方式辦理簽契手續

與衛生局的合作:

1. 跟進衛生局藥物事務廳和藥劑事務處改善措施的落實

主要情況摘要如下:

1.1 藥物事務廳

1.1.1 管理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方面:加強審批申請的嚴謹性;並在相關技術委員會的運作規則中詳細訂出關於“迴避”的規定

1.1.2 完善藥物業活動牌照的登錄和更新工作;考慮在修改法例時,將稽查結果列作續牌的重要考慮條件

1.1.3 藥物業商號和藥物出入口的稽查方面:建立相關的電腦檔案系統;以電腦隨機方式抽出稽查對象;制定規範性的稽查工作程序、標準和守則;通過“工作程序標準化”建立藥物回收程序和跟進機制;按照法律執行罰則

1.1.4 藥劑師准照申請的審批方面:已草擬內部規章制定審批標準;嚴格執行聽取相關技術委員會意見的法律規定

1.1.5 就藥房技術主管的兼任和替代收集數據,研究徹底的解決方案;短期內則為藥房從業員舉辦專業培訓課程

1.1.6 在修改相關法例時,全面檢討藥房從業員的管理機制

1.1.7 在衛生局網頁公布“澳門特區藥品名錄”,並定期更新

1.1.8 中藥業商號及中成藥的入口方面:修改法例時,考慮加入關於商號經營狀況有所轉變的規定;完善中成藥預先許可的審批程序及技術性指引

1.1.9 藥品廣告方面:嚴格遵守法定的罰則;修改法例時,考慮完善處罰的規定

1.1.10 關於麻醉品和精神科藥物方面:建議對私人醫生使用此等受管制藥物進行監管;規定參予協定藥物制度的藥房必須提供藥集內全部藥物(即包括麻醉品和精神科藥物)

1.1.11 嚴格執行“行政程序法典”內關於“通知之內容”和“向無權限機關提出申請”的規定

1.1.12 完善設施和服務的指示系統;印製服務單張和手續指引;對機密資料採取保密措施;加強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尤其關於“行政程序法典”)

1.1.13 建立運作基金的管理機制

1.1.14 確保衛生局網頁提供的藥物業活動資訊全面及準確

1.2 藥劑事務處(山頂藥房):

1.2.1 已安裝工作證讀卡器及採用電子保安系統;並將完善設施的指示系統

1.2.2 醫院藥物採購方面:重整開標委員會和甄選委員會的組成;會議錄詳細記錄甄選情況;設立工作小組對採購量作最後確定;建立定期更新醫院藥集的機制,並改善收集意見的具體操作;制定藥物治療委員會運作規章;疫苗重新納入年標採購;制定直接採購的準則及建立記錄相關採購程序的電腦程式;下一次年標將訂明採購量有至少百分之二十的增減彈性;已初步制定藥物甄選委員會的運作規則;將對列入藥物供應商名單的準則進行修訂研究

1.2.3 付款程序方面:就交貨期限設立兩級審批機制;完善罰款通知書的內容(申訴途徑、期限及能否提出司法上訴等)

1.2.4 完善收貨程序;建立向藥物事務廳通報換藥的機制;制定“更正”藥物數量記錄和存量的工作指引;加強供藥和藥物報銷的管理;將對收貨時執行藥物檢定進行研究

1.2.5 訂明每年一次全面盤點

1.2.6 完善“藥房門診發藥指引”及“豁免三十天發藥量限制申請”的審批程序;並公布相關收費和申請手續

1.2.7 協定藥物制度方面:符合條件的藥房可直接與衛生局簽訂協議;對代藥房簽訂協議的代理人制定義務;將研究制定藥物調配程序、服務評估、監管、處分及投訴機制;就藥物名單和價格的釐定已訂出初步的修改方案;成立跨部門小組,對甄選藥物引入篩選制和評級制進行研究

1.2.8 已向參與協定藥物的藥房發出處理處方單的規範性指引;加強對處方單的查核(例如要求提供藥物標籤式樣以作識別)和完善付款程序;相關的工作人員實行輪換制;並將制定規範性的查核處方單程序

1.2.9 將重新檢討各項工作流程及指引

2. 與衛生局開展新的審查項目

廉署應衛生局的要求,對該局人員的出勤及記錄、工作編排、超時和輪班津貼、內部工作規章及人員守則,以及接待公眾的機制和程序進行審查,以確保依法行政、增加工作透明度和提高服務質素。實地審查在2002年中展開,分四個階段進行;先後在人力資源廳、山頂醫院的急診部和十個專科門診、四個衛生中心,以及衛生局其他附屬單位(包括捐血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中心、藥物事務廳)了解相關情況,並已完成了初步的分析研究。

(二)制訂《運作審查工作守則》

為了確立統一的審查程序和準則,廉署制訂了《運作審查工作守則》,詳細規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行為準則,以有規可循。《守則》的內容主要涵蓋審查的原則、審查流程、實地審查的執行、人員守則、報告的撰寫,以及跟進工作等。隨著審查工作經驗的累積,會對《運作審查工作守則》作定期檢討和修訂,以配合工作需要。

第六章

陽光法修訂工作

鑑於6月29日第3/98/M號法律——收益及財產的聲明與公眾監察(俗稱《陽光法》)自1998年公布實施以來已屆4年,檢討該法律的執行情況是2002年的工作計劃之一。廉署為此組織了內部工作小組,分別對陽光法制訂期間立法會的相關會議紀錄、意見書以及外界的評論意見等資料進行分析,對有關法律條文和表格進行按條順項的深入研究,尤其將一些在執行過程中易產生問題和矛盾的條文合理化和清晰化,同時以現行法律文本及立法精神為基礎,引入以方便申報人、接收機關及堵塞法律漏洞為宗旨的修改;並對香港、台灣、內地、新加坡、美國、加拿大及葡萄牙等地區/國家的財產申報制度進行比較分析。經過5個多月共18次的會議,小組於9月初完成了初步修訂方案。隨即聯同終審法院及行政法務司的代表組成聯合工作小組,在上述修訂案基礎上再作分析討論。

經過3個多月共10次的會議討論,小組於年底在共識基礎上達成修法草案,其中既包括對現行法律條文的修改建議,亦包括對申報表格的修改建議,以及各項建議的解釋說明。此外,廉署內部工作小組亦於聯合工作小組啟動期間作出相應的配合,完成了《各地財產申報制度撮要分析》報告,該報告不論對日後修法工作的準備和對廉署以後進行有關公務人員誠信建設的研究,均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第七章

社區關係

建立良好社區關係、做好宣傳和教育的工作,團結各方,凝聚力量,是廉政公署重點工作之一。

2002年,廉政公署繼續就不同對象,有計劃地長期舉辦倡廉講座和開展教育工作,舉辦不同形式的社區活動,冀將肅貪倡廉的信息帶進社會不同角落。當中包括舉辦具學術性的研討會、出版刊物、創辦季刊、編印教科書等。此外,設立分區辦事處的計劃亦已進入最後階段,預計在2003年中便可投入服務。

此外,廉政公署不斷加強與本地其他公共部門、內地和國外的相關部門之聯絡、互相交流和分享經驗,共同為廉政建設盡力。

7.1 “廉政建設10週年”活動

2002年是澳門反貪機構投入服務的第10年,廉政公署舉辦了一系列以澳門廉政10載為題的活動。藉着回顧澳門廉政建設的歷程,檢討過去,展望未來。活動包括舉辦研討會、編印論文集、出版紀念特刊、發行紀念郵票及電話卡等。

7.1.1 “倡廉守法”研討會

2002年9月13日,廉署在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舉辦了“倡廉守法”研討會,應邀出席的相關機構代表、專家和學者分別來自兩岸四地,包括中國內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監察廳、珠海市人民檢察院、香港廉政公署、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台灣台北大學、台灣輔仁大學以及澳門大學等,會上共同探討以倡導和鞏固公職隊伍持廉守正為題的策略和工作,交流經驗。

參加研討會的人數超過300人,包括政府部門主管、司法官員、各級公務員、學者、社團代表、大學法學院學生等。

7.1.2 出版“倡廉守法”研討會論文集

為使研討會的成果能起更廣泛的作用,廉署出版了以中、葡語編印的“倡廉守法”研討會論文集,把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結集成書,讓讀者們分享各專家學者的見解和心得,並冀能藉此引起社會各界對有關問題的關注和討論,共同出謀獻策,倡導廉潔。

7.1.3 出版紀念特刊

同時,廉署以中、葡、英語出版了《澳門廉政十載紀念特刊——廉透清風》。特刊內容包括近10年來澳門的廉政發展史、各階段的歷史背景、歷年所偵破案件摘錄,以及反貪、行政申訴、宣傳教育工作和人員培訓等的發展情況,此外還輯錄了部分社會人士對澳門廉政建設的看法等。特刊在記述廉政歷程的同時,亦從側面寫照澳門10多年來社會發展狀況。

7.1.4 紀念郵票及紀念電話卡的發行

配合澳門廉政建設10週年的系列活動,郵政局及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發行了 “廉政十載”紀念郵票及紀念電話卡,支持廉政信息的廣泛宣傳。

7.2 倡廉講座

廉政公署持續為本澳公務員、學生及市民舉辦倡廉講座,傳播維護廉潔、公正的信息。透過這些講座,使受眾更清楚貪污在社會上所造成的禍害,以及廉潔社會對民生的重要。同時,通過舉辦講座,也是廉署與大眾作雙向溝通,聽取市民意見的機會。

2002年廉政公署舉辦講座計有185次(請參照圖表十六),比2001年上升約32%,雖然人數略降了10 %,但講座時間達255.5小時,亦較前一年增加32%。人數減少主要是縮減了每場出席學生數目,而為學生而設的講座場數增加幾近一倍(由2001年的21次增至去年的40次),以便學生有更多機會參與討論和發問。

7.2.1 以公務員為對象的宣傳教育

以公務員為對象的講座主要通過兩種形式進行,其一是加插於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其二則由廉署派員專為某一部門而舉辦。後者有部分屬專題講座,例如為從事行政財政工作的公務人員而設的,關於公務採購制度的講座,或為操英語的公務人員而設之講座等。

有關講座的詳細資料如下:

1)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由2001年7月起,廉政公署協助在行政暨公職局舉辦的有關培訓中,加入以“廉潔奉公”為題的課程。首期計劃對象為工人及助理員,至2002年4月結束,參加者總數為4,140人,其中屬2001年度者有2,580人,屬2002年度者有1,560人。課程第二期的對象為行政人員及專業技術員,由2002年5月開始,11月結束。尚有新入職者、缺席待補課者共270人,將於2003年2、3月間參與此課程。

出席有關課程的公務員,全年總數為4,380人,詳見下表:

2) 為公共部門舉辦的講座

廉署於2002年曾為政府9個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舉辦講座,出席者合共有3,055人次,當中部分為專題講座,例如,從行政申訴局的制度和運作審查工作中,廉署關注到,對於一些投訴熱點項目和較易產生利益衝突的行政程序和公務活動,如能提醒相關公務人員在實務中應注意的事項,以減低利益衝突的出現,有助促進公務人員的誠信守法和減低貪污機會。針對這情況,廉署先後為海關、民政總署、監獄等部門,就如何在公務採購中依法履行職務及恪守公正誠信等方面,解釋了基本原則及介紹了可行措施,使公務人員提高警覺,時刻注意其所具的公職身分,嚴守合法、公正、客觀等原則辦事。

7.2.2 以學生及以社團、機構成員為對象的宣傳教育

2002年,廉署除持續對中學生進行廉政意識的灌輸外,並首次在5所大專院校舉辦講座,爭取大專生對廉潔意識的認同。圖表十九是以學生、民間社團、信用機構和私人機構為對象的講座的統計資料:

7.3 宣傳教育工作

7.3.1 出版小學輔助教科書

對青少年的宣傳教育工作,除通過上述講座形式進行外,計劃內亦包括編製小學輔助教材。小學輔助教材《誠實和廉潔》由本澳資深教育工作者協助編寫,版面設計工作亦已完成,現正進行印製,預計於2003年2月出版。

這份宣揚廉潔守法的教材,共分6個單元,以小四至小六年級學生為對象,內容除課文外,還有生動的歷史故事和真實個案,配合課堂活動編寫而成,使學生邊做邊學,潛移默化地吸收。

7.3.2 與傳媒的聯繫

與傳播媒介保持緊密溝通和良好關係,有助廉署更好地了解社會訴求。多年來,傳媒對廉署的鞭策和支持,為特區廉政建設作出重要貢獻。

◆ 一年一度的“清茶談廉政”,是廉署藉新春佳節,廣邀傳媒負責人交流的重要活動,當中廉署聽取了不少意見,這些意見為制訂肅貪倡廉的策略起着寶貴的參考作用。

◆ 9月份,“廉署展覽室”揭幕,廉署領導層與前線新聞工作者於會後作簡單茶,輕鬆暢談。

◆ “廉政園地”:本澳各中文報章的雙周專欄,由廉署供稿,報章義務刊登,是傳媒配合特區廉政建設的具體項目之一,多年來持續不斷。

◆ 新聞發布:所發布的新聞大致分三類,一是廉署所偵破的案件,二是法院就廉署移交偵辦的案件之判決結果,三是關於廉署的最新活動情況。此外,就特定案件,亦會召開記者會公布案情。

7.3.3 社區活動

1) 舉辦口號及海報設計比賽

2002年5月中旬,廉署與澳門學聯合辦以“共建廉潔社會”為題的口號及海報設計比賽,向公眾廣泛宣傳廉潔意識,呼籲市民共同參與澳門的廉政建設。比賽分學生組及公開組,參加者可循3個主題構思作品,包括:1.全民守法,共建廉潔社會;2.公務員廉潔奉公;3.體現廉署反貪和行政申訴的職責。比賽反應踴躍,口號設計比賽參加者共137位,作品共331份;參加海報設計各組比賽的作品則有167份,當中不乏佳作。廉署並於8月24日在議事亭前地舉行頒獎典禮暨得獎作品展覽。

2) 舉辦“凝聚社區廉潔風”戶外表演活動

2002年8月31日,廉署於議事亭前地舉辦了名為“凝聚社區廉潔風”的大型戶外表演活動,現場設置攤位遊戲、廉署設施模型展覽、口號及海報設計比賽得獎作品展覽等,寓教育於娛樂中,藉此拉近與市民的距離,以直接的形式向社會宣揚廉潔的重要性和貪污的禍害,爭取市民支持。

11月10日及24日,先後在祐漢公園和氹仔花城公園旁舉行同類型活動,使廉潔訊息傳播到不同社區。在氹仔的活動更邀請當地民間團體參與,強化與社區組織的關係。

3) 設置廉署展覽室

2002年9月,於廉署13樓增設小型展覽室,介紹廉署職能及歷年的工作成果,以生動活潑的方式推廣廉潔意識。展覽室接受部門、社團、學校預約參觀,以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4) 舉辦“廉署開放日”

2002年9月22日,廉署舉辦了自成立以來的首次開放日,讓市民參觀廉署內部設施,包括舉報室、口供室、認人室、拘留室、財產申報室等,透過廉署開放日,讓市民加深對廉署的認識,親身了解和接觸在廉署舉報的高度保密措施和設備,鼓勵市民挺身舉報。當日有近400位市民前來參觀,反應理想。

5) 出版《澳門廉政》季刊

2002年3月,廉署創辦《澳門廉政》季刊,內容包括廉署最新動態、肅貪案例、行政申訴個案、法例簡釋、外地反貪個案輯錄等,讓市民和公務人員更好地了解廉署的工作。2002年已出版了4期,分別送予本澳各公共部門、機構、學校和圖書館等,並放置於一些公眾地點如書局等,免費供市民索閱。

6) 製作宣傳短片

宣傳短片長約18分鐘,分別有廣東話、普通話、葡語及英語版本,展示特區厲行廉政的決心和詳細介紹澳門廉政公署的工作。短片會製成光碟,廣泛派發給社團和學校,加強宣傳廉潔意識。

7) 組織廉潔義工隊

總結2001年組織“廉潔選舉義工隊”的成功經驗,2002年5月,廉署再次公開招募義工,組成為數260人的“廉潔義工隊”。義工隊成員來自社會不同領域,有學生、公務人員、專業人士、教師、工人、文員、退休人士、家庭主婦等等,當中不少還是2001年曾為特區首次立法會選舉而組成的“廉潔選舉義工隊”的成員。義工們已在廉署舉辦的多項活動中提供協助,日後還計劃作定期聚會,交流心得,藉此集思廣益,合力將廉潔訊息廣泛傳播。

8) 多渠道宣傳廉潔意識

除了繼續在報章上刊登“廉政園地”專欄和廣告,以及透過電視台資訊節目“諮詢奉告”、電視廣告、電台廣告及巴士車身廣告等方式宣傳廉潔訊息外,由2002年8至10月,廉署逢星期五早上10時,在電台播出10輯、每輯15分鐘的特備節目“廉政綜合睇”,由廉署人員及電台節目主持人一起介紹澳門廉政建設工作,包括反貪和行政申訴的職能、人物專訪、廉政廣播劇等,此外還加插以真實個案改編的廣播劇和問答遊戲環節,加強宣傳效果。

9) 印製及派發宣傳單張

廉署在2002年印製了多款宣傳品,包括以中、葡、英語印製的《澳門廉政公署》小冊子和宣傳單張,介紹廉署的職能和工作;以及“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書”填寫指引等。上述小冊子和宣傳單張已廣泛派發給各部門、公共機構、社團、學校等,並存放於若干公眾地點、書局、圖書館供市民索閱。

10) 其他

除主辦活動外,廉署在2002年積極參與多項社區活動,包括:

◆ 由本澳多個政府部門合辦,在綜藝館舉行的慶祝“六一國際兒童節”活動;

◆ 由政府與多個民間團體如工聯、澳門文員會等合辦的“慶祝國際兒童節”活動;

◆ 由澳門明愛主辦的第33屆慈善園遊會;

◆ 由少年警訊主辦,多個政府部門合辦的“滅罪禁毒嘉年華”活動;

◆ 由社會工作局等十多個政府部門合辦,以新居民為對象的“全意樂助新居民,共建美好新社群”活動,陳列展覽板介紹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廉署職責、舉報方式、有關賄賂罪的罰則等,亦派員作即場講座,又設置攤位遊戲,使新來澳居民儘快接收廉政信息;

◆ 由教育暨青年局主辦的第5屆青年隊際公民教育常識問答比賽。

7.4 研究設立分區辦事處

廉署積極研究設立分區辦事處,計劃於2003年年中落實。藉分區辦事處的設立,與地區團體和區內居民建立密切關係,向區內居民宣傳廉政信息,收集民意,爭取支持,並提供更方便的諮詢、投訴和舉報渠道,做好社區工作。

7.5 社團聯繫

2002年初,廉署領導層分別訪問了多個民間團體,包括歸僑總會、市販互助會、中華教育會、天主教學校聯會、中華總商會、氹仔坊眾聯誼會、婦女聯合會、廠商會聯合總會、出入口商會、毛織毛紡廠商會、付貨人協會、街坊會聯合總會、工會聯合總會及路環居民聯誼會等,收集各方面對廉政建設的意見,以促進廉政勤政工作。

9月26日,廉署領導層與本澳4個主要公務員團體,包括澳門公職人員協會、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和澳門女公務員協會等的代表座談,加強雙向溝通,收集公務員對廉政工作的意見。

7.6 對外交流

廉署繼續加強與內地及香港特區相關部門的聯繫。有關交流活動大致包括:

˙一月 參與由香港申訴專員公署主辦之投訴處理專題研討會。

˙三月 派員赴港參加“跨境有組織罪行研討會——香港2002”。

˙五月 廉署代表團赴京出席了亞洲監察(申訴)專員協會第七次會議,會上決議下次理事會會議將於2003年在澳門舉行。

˙五月 訪問香港廉政公署。

˙五月 廉署代表參觀香港警察訓練學校。

˙十月 廉署代表團赴日本東京出席了第九屆亞洲預防犯罪基金(ACPF)預防犯罪及刑事司法世界會議。

˙十月 廉政專員出席非洲突尼西亞舉行之“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

此外,廉政公署亦接待了多個來自不同地區和國家的訪問代表團,包括: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局副局長王洪祥、美國駐港總領事及經濟領事、雲南省反貪局代表團、香港廉政專員李少光、荷蘭駐港總領事、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徐澤、青海省法院代表團、外交部駐澳特派員萬永祥、泰國申訴專員、葡萄牙最高法院代表團、陜西省紀檢監察領導幹部培訓班代表等。

第八章

行政工作

8.1 預算

8.1.1 法律依據

廉政公署是具備職能、行政及財政獨立的公共機構,有關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載於第10/2000 號法律和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內。同時,由9月27日第53/93/M號法令所規範的自治機關一般財政制度,亦補充適用於廉署。

2002年度廉署的本身預算,經第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刊登於2002年3月11日第10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獲通過的預算金額為MOP65,602,000.00 (澳門幣六千五百六十萬零二千元)。

在確定結算了2001年度帳目以及有關的管理結餘後,廉署依法律規定編制了第一補充預算,並經第10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及刊登於2002年5月20日第20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MOP9,068,480.51(澳門幣九百零六萬八千四百八十元五角一分)。

因此,供廉署在2002年進行各項工作及活動開支的預算總額為MOP74,670,480.51(澳門幣七千四百六十七萬零四百八十元五角一分)。

預算收入

2002年經修正後的預算收入為MOP74,670,480.51(澳門幣七千四百六十七萬零四百八十元五角一分),而實際收入是MOP74,681,869.04(澳門幣七千四百六十八萬一千八百六十九元零四分),與預算收入數額比較多收共MOP11,388.53(澳門幣一萬一千三百八十八元五角三分),執行率達100.02%。

在總實際收入的MOP74,681,869.04(澳門幣七千四百六十八萬一千八百六十九元零四分) 中,主要收入來自“特區總預算轉移”項目,金額為MOP49,698,000.00(澳門幣四千九百六十九萬八千元),佔實際收入的66.55%。另一主要收入來源是“其他資本收入”,金額為MOP24,868,480.51(澳門幣二千四百八十六萬八千四百八十元五角一分),佔實際收入的33.30 %,是2001年度的管理結餘。

預算支出

在預算總額MOP74,670,480.51(澳門幣七千四百六十七萬零四百八十元五角一分)中,實際支出 MOP54,447,875.6(澳門幣五千四百四十四萬七千八百七十五元六角),執行率為72.92%,這是由於部分預計於2002年內完成的計劃仍未全部落實,如無線電通訊系統工程須進行至2003年才全部完成,其次是廉署人員配備仍未被填滿,再者,擬於2002年內進行之購買及安裝文件數碼化及管理系統計劃(資料微縮系統)也因種種客觀原因而延期至2003年進行。

因此,2002年度之管理結餘共計有MOP20,233,993.44(澳門幣二千零二十三萬三千九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

在實際支出的MOP54,447,875.6(澳門幣五千四百四十四萬七千八百七十五元六角)中,“人員”支出佔最大部分,金額是MOP32,422,680.51 (澳門幣三千二百四十二萬二千六百八十元五角一分),佔59.55%,其次是“資產及勞務”,金額是MOP12,884,445.51(澳門幣一千二百八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元五角一分),佔23.66%。

另外,投資金額是MOP3,896,953.30(澳門幣三百八十九萬六千九百五十三元三角),佔總實際支出的7.16%。

8.2 人員

8.2.1 人員配備

根據《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制度,公署的人員總數為99人。在謹慎招聘,嚴格考核的原則下,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署的人員總數為91人,人員配備額仍未全部填滿。

8.2.2 人員招聘及培訓

2002年廉政公署在人力和配備上都較前加強。繼2001年公開招聘助理調查員後,2002年再次增添人手,經過一系列的培訓,包括體能訓練、法律常識、調查及偵查技術、槍擊訓練等,經考試合格者,已獲正式錄用及投入工作。

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工作的成效,因此,廉署一直重視人員的培訓工作。對於反貪範疇的調查人員,安排他們作定期的綜合調查訓練、體能訓練、槍械射擊訓練,並派員到外地接受特別偵查技術專業培訓、證人保護培訓等。在2002年,廉政公署在強化現有的調查員隊伍上,舉辦了多項內部培訓和海外培訓課程。年中除聘請了前任反貪公署助理專員彭仲廉先生,作為期三星期的法律工作培訓班導師外,還邀請了香港廉政公署等執法部門派員來澳門開辦短期培訓班,並派遣了七批人員往香港和歐洲等海外執法部門接受專業調查技術培訓。同時,廉署還安排調查人員前往外地與相關部門進行交流學習和實地參觀考察,參加國際性會議,吸取經驗。

執行行政申訴的工作,主要涉及法律分析和行政程序的研究,故對人員的要求,亦以認識本地法律體制為基本條件,熟悉公共行政的運作為優先考慮,並對其品格、誠信等操守要求較高。而目前人員總體上所具備的經驗尚未全面,故此,持續在職培訓在2002年是重點的內部工作。

自2002年3月份開始,針對鍛鍊人員的思考、系統分析、講解及應對能力和技巧等方面,廉署進行了高密集的訓練。並通過訓練,加強人員間的合作精神。

此外,還持續舉行一些內部工作坊,就一些法律制度的執行問題進行討論,從多角度考慮實務中經常出現且與廉署的角色息息相關的問題,和面對有關問題時的應有立場。

為確保正常工作不受影響及人員廣泛參與,上述各類培訓活動均安排於非辦公時間進行,開展以來,各人員均以非常積極和認真的態度參與,成效理想,今後仍會繼續進行。

8.3 設施

廉署於2001年因應實際工作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員的增加,擴充了辦公設施——即“皇朝廣場”的13樓。2002年繼續將此樓層的設施完善化,新設的“廉政公署展覽室”及健身室亦相繼在這年正式啟用。與此同時,2002年年底開始逐步增購電腦設備及軟件,改善辦公室的資訊設施,完善各類專項應用系統,為有效履行肅貪倡廉職責創造更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