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以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代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76821李小平,就一切有關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規定所提出之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代局長可透過批示,把上款所指的權限轉授予代副局長。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代局長所作之有關本轉授權事宜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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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