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限予旅遊基金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提供在香港市場代表」之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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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