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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承批企業興建之房屋予下列家團:

(一) 租住非位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公佈之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內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

(二) 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規範之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之候選人。

二、下列房屋發展合同之回報單位可售予有關家團:

(一) 受經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50/SATOP/96號批示及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97/SATOP/97號批示修改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40/SATOP/95號批示約束、批給先進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半島馬楂度博士大馬路與馬交石巷交界一幅地段之合同。

三、上款(一)項所指房屋之售價如下:

——T2——$172,679.00(澳門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整)至$177,679.00(澳門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整);

——T3——$190,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元整)至$202,159.00(澳門幣貳拾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整)。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 買賣預約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30%);

──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七十(70%)。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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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之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之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之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李燦烽 ——土地工務運輸局;

羅銳榮 ——經濟局;

孫家雄 ——勞工暨就業局。

(三)非常務委員:

李思豪 ——民政總署;

莊綺雯——財政局;

陳綺華——衛生局;

白文浩 ——旅遊局;

馬耀榮 ——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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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許輝年、林綺濤為法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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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