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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新聞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新聞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新聞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謝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郭雪貞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四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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