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黃錦輝學士作為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