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告 示

按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散位合同第六職階工人鄺定江的妻子黃彩棉的要求,領取該已故工人的死亡、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葡文文牘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葡文文牘一缺,通告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六缺,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表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丘曼玲 8.44
2. 李紹昌 8.41
3. 林穎冬 8.24
4. 張少雄 8.10
5. Luís Chu 8.01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

委員:張德榮

Joana Maria Noronha


法 務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二等高級技術員(行政、財政及計劃範疇)第一職階三缺,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二零零三年四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現公布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馮炳傑 8.35
2. Ana Fátima da Conceição do Rosário 7.14
3. Cristina da Conceição Casimiro Lopes 6.41

被淘汰的應考人:

馮瑞珠 (a)

(a)因為在筆試中取得低於50分的成績。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海帆

委員:處長 羅金碧

高級技術員 徐昕

公 告

按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定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一缺;及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通 告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進行審查文件形式的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壹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一等翻譯員,均可投考。

二、二 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遞交至民政總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東方中心M字樓的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翻譯員負責將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的文本翻譯成另一種官方語言,反之亦然,尊重原文的內容及風格;進行官方語言連續或同聲傳譯,忠實傳譯發言者的意思;可對任何一官方語言書寫的文件作官方鑑定;可專門從事某類翻譯或傳譯以及被委派的相關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540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黃寶儀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江詩琪

翻譯處代處長 蔣暉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進行審查文件形式的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前臨時海島市政局編制內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 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海島市政局編制內首席資訊督導員,均可投考。

二、二 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遞交至民政總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東方中心M字樓的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資訊督導員須具備資訊領域的基礎認識,以便配合其學歷及專業資格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執行性職務。負責監督和確保多功能資訊系統的運作和操作:準備和執行資訊系統及資料通訊的程式控制和管理;協助安裝、操作和保養資訊設備、操作系統、通訊網絡、資料庫、生產程序和其他實用程序;確保履行存取和使用資訊資源的規定;參與程式模組的設計、編寫和保養等工作、以及參與資訊系統的配置,程式編寫和設立等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00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正選委員: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資訊處處長 劉俊標

候補委員: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資訊處資訊技術員 黃健武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現進行審查文件形式的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資訊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貳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民政總署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二等資訊督導員,均可投考。

二.二、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遞交至民政總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東方中心M字樓的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資訊督導員須具備資訊領域的基礎認識,以便配合其學歷及專業資格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執行性職務。負責監督和確保多功能資訊系統的運作和操作:準備和執行資訊系統及資料通訊的程式控制和管理;協助安裝、操作和保養資訊設備、操作系統、通訊網絡、資料庫、生產程序和其他實用程序;確保履行存取和使用資訊資源的規定;參與程式模組的設計、編寫和保養等工作、以及參與資訊系統的配置,程式編寫和設立等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30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資訊處處長 劉俊標

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候補委員:資訊處高級資訊技術員 李寶明

資訊處資訊技術員 黃健武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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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望廈聖母新西洋墳場過期未起骨墓地名單

按照市政墳場規章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茲通知下列安葬在澳門望廈聖母新西洋墳場墓地者的利害關係人,應在本通告刊登之日起計六十天內前往媽閣上街二十九至三十一號地下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辦理起骨手續,逾期則墓地被視為無人認領,由民政總署負責起骨並安放入公共墓塚內。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吳麗燕 8.91
2. 余慧君 8.73
3. Carlos Aníbal Sarmento Veiga 7.38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陳子慧

候補委員:晴錦黃

———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三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強 8.86
2. 胡艷娟 8.77
3. 謝永良 8.69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José Manuel Pereira de Oliveira

正選委員:Feliciano Pedro Dias

梁詩思

———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二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鐘子榮 8.61
2. 區鍵鴻 8.50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Feliciano Pedro Dias

正選委員:José Manuel Pereira de Oliveira

梁詩思

———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李兆基 8.60
2. 梁達民 8.29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錦燕

正選委員:黃志雄

李志文

———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黃潤娣 8.57
2. 余桂群 8.34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詠兒

正選委員: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Micaela Francesca Costa António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名 單

為填補勞工暨就業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特級督察第一職階五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添 8.84
2. 馮群英 8.69
3. 趙麗英 8.33
4. 劉玉宇 8.00
5. 劉桂珠 7.8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蘇有衡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惠嫻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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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首席行政文員第一職階一缺,經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Fernando Conceição Casimiro Lopes 7.3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na Maria Manhão Sou

委員:Maria de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

湯惠均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7/2003-AMCM號通告

事項:人壽保單之利益說明摘要

有鑑於本地壽險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特別在引進新產品和轉保方面;

另外,為了可以向準投保人提供更詳盡關於保障範圍、保證和非保證金額的資料,從而協助他們更瞭解建議保險計劃的主要保障;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a)項規定,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所有獲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就市場上營銷的保單,必須遵守下列有關利益說明摘要的規定:

A. 非投資相連保單(萬用壽險除外)

非投資相連保單的利益說明摘要是透過不同應繳保費的比較,列出保證『可得』金額及『預期可得』金額。

目的是確保所有保單持有人均獲得提供非投資相連壽險(萬用壽險除外)利益的說明摘要,並清楚瞭解純死亡賠償外之其他形式的回報。故此,保戶須於銷售點簽署利益說明摘要,或於保單交予保戶時,簽收利益說明摘要。

附上非投資相連保單(萬用壽險除外) 利益說明摘要樣本以供參考。

B. 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保單)

利益說明摘要顯示基本計畫的保障,並未包括附加或額外保障。此利益說明摘要所顯示的保障是假設保戶從不間斷地支付全數以任何模式繳付之保費。現金總額及死亡賠償總額乃根據不同保單之年期之假設派息率釐訂。保證的死亡賠償額亦於利益說明摘要中與應繳保費齊列。

為了確保投保人於購買保單前已獲悉有關利益說明摘要的內容,保戶需於銷售點簽署利益說明摘要內之聲明,或可將利益說明摘要附於保單文件內,一同交予保戶。

附萬用壽險(非投資相連保單)利益說明摘要樣本以供參考。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 : 丁連星

委員 : 潘志輝

第008/2003-AMCM號通告

事項:壽險保單的「冷靜期」權利

由於壽險保單是一張長期性的合約,因此,購買者必須完全明白其固有的費用及保障。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a)項規定,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所有獲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必須按組成本通告的附件之規定,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冷靜期」權利。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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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權利

1.0 簡介

1.1 經聽取澳門保險公會的意見後,澳門金融管理局決定為在本澳購買新的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引入「冷靜期」的權利。

1.2 藉此權利,購買人壽保險產品的本澳消費者可享有一個再三考慮的機會。

1.3 這權利可給人壽保險產品的購買者一定程度上的消費保障,而此保障在市場上其他保險產品並不存在。

1.4 這項額外的保障給予消費者一段適當的時間來考慮一項這麼長久的承諾。

2.0 生效日期及範圍

2.1 享有這保障的保單詳列於附件一內。

2.2 這保障適用於所有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或之後收到的保險申請書。

3.0 冷靜期

3.1 冷靜期的期限為以下較後者為準

3.1.1 投保申請書之簽署日起計二十一天內;或

3.1.2 新保單簽發日起計十四天內;或

3.1.3 新保單交予保單持有人起計七天內,或向保單持有人或其合法代表發出可提取保單,及「冷靜期」屆滿日的通知書日期,起計七天內。

3.2 不論任何原因,而引致保單不能於上述3.1.1或3.1.2或3.1.3所提及的期限內交予保單持有人,以較後日期計算,冷靜期保障會立即失效。

3.3 所有人壽保險公司必須保存有關客戶在3.1所指定的限期以外要求退回款項而引致的投訴或糾紛,並在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下提供這些資料。

4.0 「冷靜期」權利

4.1 對於所有非投資相連的保單,躉繳保費的非投資相連保單除外,保單持有人有權在冷靜期內要求退回百份之一百保單貨幣為計算單位的已付保費,或以保險公司在退款日所提供的兌換率,以相應的澳門元/港元繳付。

4.2 對於所有投資相連的保單及躉繳保費的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保險公司有權在退回的保費中扣除「市值調整」(AVM)金額。

4.3 「市值調整」金額的計算只可根據保險公司在沽售由人壽保單保費投資的資產所造成之損失。絕對不可包括由於發出保單而引致的任何支出或佣金費用。

4.4 對於投資相連的保單,“計劃說明書”內必須說明保險公司有權扣除「市值調整」金額,並在準投保人簽署申請書前說明其計算基礎。

4.5 至於躉繳保費的非投資相連的保費的保單,在簽署保險申請書前,準投保人必須清楚知道保險公司有權扣除 「市值調整」金額。這方面可通過函件或產品的說明書通知準客戶。

4.6 除了上述4.1至4.5項內所陳述的條款,保險公司仍可在退回保費中扣除一些核保的直接費用,包括,但並不只限於身體檢查及調查費用。

5.0 申請書內冷靜期的聲明

5.1 附件二的聲明必須印在申請書客戶簽署位置的上方。(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可暫用有該聲明字句的貼紙貼在申請書上)

5.2 冷靜期聲明的字體不能小於在申請書內的任何其他聲明的字體。同時,字體亦不能小於8號。

5.3 聲明所用的語言必須與申請書內其他部份一致。

6.0 保單簽發時的通知

6.1 保單簽發時,必須通知保單持有人有關保單「冷靜期」權利的保障及有關「冷靜期」的到期日。根據上述3.2的規定,必須提醒保戶,任何因保單持有人的緣故而對保單的收取造成的延誤,可能會對其「冷靜期」權利的保障構成影響。

6.2 保險公司可直接以郵遞函件方式通知保單持有人上述保障,或於保單封套上或保單封面上顯示有關聲明,經印刷或用貼紙貼上,(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加插附頁可代替使用貼紙)。

6.3 通知所採用的語言必須與保單簽發時的其他通知一致。

6.4 字體不能小於10號。

6.5 有關通知內容的詳情,請參閱附件三。

附件一

「冷靜期」權利的範圍

「冷靜期」權利適用於以下情況:

  保險項目 「取消權利」
是否適用
冷靜期限 使用方式 退回款項
1. 新的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躉繳保費保單除外)

以下較後期者
(a) 投保申請書之簽署日起計二十一天內或
(b) 保單簽發日起計十四天內或
(c) 新保單交予保單持有人起計七天內,或向保單持有人或其合法代表發出可提取保單,及「冷靜期」屆滿日的通知書日期,起計七天內
•保戶直接向保險公司遞交已簽 妥的函件
•退還保單
•於冷靜期內收回上述文件

保單貨幣為計算單位的已付保費, 或以保險公司在退款日所提供的 兌換率,以相應的澳門元/港元 繳付

2. 新的投資相連人壽保單及所有躉 繳保費的人壽保單 同上 同上 所有已付保費扣除市值調整金額
3. 增加投保額而引致的額外保費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4. 根據現有保單的條款有關指數的 增加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5. 現有保單新增之附加保障條款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6. 保戶對現有保單申請折換,即由基本定期合約或定期附加保險折換為終身保單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7. 一般保險產品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8. 團體醫療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9. 團體人壽保險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附件二

申請書——保單措辭的指引

保單持有人的取消保單權力,必須明確地顯示於申請書上。措辭指引及格式如下:

(a)所有非投資相連保單,躉繳保費的非投資相連保單除外

“取消保單權利及退回保費

本人明白有權以書面取消投保,並取回已付保費。惟本人須於書面通知上簽署,並於投保申請書之簽署日起計二十一天內,或新保單簽發日起計十四天內,或新保單交予保單持有人起計七天內,或向保單持有人或其合法代表發出可提取保單,及「冷靜期」屆滿日的通知書日期,起計七天內,將其交予(公司名稱)之本澳地址。”

附註:

(i) 在保單的條款內,保險公司必須詮譯保單簽發日期。

(ii) 地址必須為本澳地址。

(iii) 退回的保費可以保單貨幣為計算單位,或以保險公司在退款日所提供的兌換率,以相應的澳門元/港元繳付。

(iv) 保險公司可在退回保費中扣除在核保時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並不只限於身體檢查及調查費用。

(v) 不論任何原因,而引致保單不能於上述的期限內交予保單持有人,以較後日期為準,冷靜期保障會立即失效。

b)所有投資相連及躉繳保費的非投資相連保單

“取消保單及退回保費

本人明白有權以書面取消投保,並取回已付保費。惟本人須於書面通知上簽署,並於投保申請書之簽署日起計二十一天內,或新保單簽發日起計十四天內,或新保單交予保單持有人起計七天內,或向保單持有人或其合法代表發出可提取保單,及「冷靜期」屆滿日的通知書日期,起計七天內,將其交予(公司名稱)之本澳地址。”

附註:

(i)作為銷售程序的一部份,保險公司必須說明他們有權在計算退回保費時扣除市值調整及有關之計算細則,並於客戶簽署申請書前說明。

(ii) 至於投資相連產品,市價調整的基制必須包括於產品說明書內。

(iii) 地址必須為澳門地址。

(iv) 退回的保費可以保單貨幣為計算單位,或以保險公司在退款日所提供的兌換率,以相應的澳門元/港元繳付。

(v)保險公司可在退回保費中扣除在核保時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並不只限於身體檢查及調查費用。

(vi) 不論任何原因,而引致保單不能於上述的期限內交予保單持有人,以較後日期為準,冷靜期保障會立即失效。

(c)措辭的格式

必須顯著,字體不能小於8號,及

i. 使用加深字體,同時字體不能小於申請書上其他主要內容的字體。

ii. 所採用的語言必須與申請書一致。

iii. 必須印在申請書內客戶簽署位置的上方。

附件三

保單簽發時的通告聲明——措辭指引

在保單簽發時,通知保單持有人有關享有冷靜期權利的聲明必須顯著,及提醒他們冷靜期的限期。

必須提醒保單持有人,他們有權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絡,以便更清楚瞭解他們的權利。措辭指引及格式如下:

(1)措辭

“閣下有權改變主意

倘若對此保單未感完全滿意

閣下有權改變主意

我們相信此保單定能滿足 閣下的經濟需要。然而,若 閣下未感完全滿意,請:

•將保單退還本公司;及

•附上一封由 閣下簽署、要求取消保單的函件。

保單將被取消而 閣下將獲發還已付保費〔見附註(i)〕。

行使取消保單權益須遵守以下規定:

•閣下須於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上簽署,並於投保申請書之簽署日起計二十一天內或新保單簽發日起計十四天內,或新保單交予保單持有人起計七天內,或向保單持有人或其合法代表發出可提取保單,及「冷靜期」屆滿日的通知書日期,起計七天內,將其交予〔公司名稱的本澳地址〕;及

•若 閣下曾因索償而獲得賠償,則不會獲發還已付保費。

如有任何疑問,請與〔 〕聯絡,我們定會為 閣下進一步解釋取消保單的權益。”

附註:

(i)對於所有非投資相連的保單,躉繳保費的非投資相連保單除外,保單持有人有權在冷靜期內要求退回百份之一百保單貨幣為計算單位的已付保費,或以保險公司在退款日所提供的兌換率,以相應的澳門元/港元繳付。

(ii) 對於所有投資相連保單及所有躉繳保費非投資相連人壽保單,須附加“倘若在接獲 閣下的取消保單通知時, 閣下的投資價值有所下調,從退回已付保費中扣除下調金額”。

(iii) 保險公司可在退回保費中扣除在核保時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並不只限於身體檢查及調查費用。

(iv) 不論任何原因,而引致保單不能於上述所提及的期限內交予保單持有人,以較後日期為準,冷靜期保障會立即失效。

(2) 通告的格式

保險公司可自行決定將通告:

(a)顯示在保單封套/封面上;或

(b)以郵寄的方式寄給客戶。

通告必須以不小於10號的字體清晰地顯示出來。

第009/2003-AMCM號通告

事項:『人壽保險客戶保障聲明書』之修訂

鑑於九月十三日第12/2001-AMCM號通告設訂『人壽保險客戶保障聲明書』的規條,旨在確保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清楚瞭解轉保所引致的重要後果;

同樣為了保障保戶的利益為目的,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保單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將轉保事宜,通知被轉保的保險公司,選擇權完全由保單持有人自行決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作出如下決定,並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確保購買人壽保單的人士,填寫及簽署附同組成保險申請書部份的『人壽保險客戶保障聲明書』;

2. 廢止九月十三日第12/2001-AMCM號通告。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客戶保障聲明書注釋

(1)客戶若要申請/投保一張新個人保單時,必須以中、葡或英其中一種語言填寫『客戶保障聲明書』。保險中介人必須通知申請人/投保人其保障聲明書將會連同新保單一同發出。

(2)為了方便認證,保險中介人必須填寫簽發新保單的保險公司的全名( 保險公司可將其名稱預先編印在表格上 ),新保單申請人/投保人之姓名,以及有關之申請書/投保書/保單之編號。

(3)若申請人/投保人在甲部問題1的答案是“否”,應於丙部簽署,同時中介人應在申請人/投保人對新保單條款的解釋感滿意後,於丁部會簽。

(4)若申請人/投保人在甲部問題1的答案是“是”,必須填寫乙部。保險中介人必須向申請人/ 投保人解釋因轉保而帶來在財務上、受保資格及索償資格實質或潛在的影響。

(5)保險中介人可以用現有保單的兩年保費來表達財務上的影響,或比較新保單及現有保單五年後的淨值轉變。

(6)保險中介人可建議申請人/投保人向現有保單的保險公司索取下一保單週年的價值。

(7)保險中介人必須填寫新保單的價值。

(8)五年的總保費並不需包括一些對現金價值沒有影響的附加契約或額外保障。

(9)如『沒有弊端』此欄被選取,保險中介人必須填上評語。可以利用額外紙張來說明,唯保險中介人及顧客必須在所有紙張上簽署。

(10)在申請人/投保人簽署前,保險中介人必須對他詳閱及解釋丙部之聲明。

(11)保險中介人必須於丁部會簽,聲明已向申請人/投保人詳細解釋轉保決定對現有保單構成的影響,包括新保單的所有條款。

第010/2003-AMCM號通告

事由:人壽保險轉保指引

當銷售保險產品時,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必須提供有效率的服務,特別是在人壽保險方面,因其有長期性及財務方面的影響。

因此,制定以下程序是相當關切的,實施之目的是在於防止某些保險中介人錯誤解釋或誤導保戶,將現有人壽保單更改,令其蒙受潛在或實質的弊端。該弊端之評估一般較為主觀,所以能否有效地推行這些程序,有賴各從業員堅守誠信及時刻要以維護保戶之最佳利益為本。

總觀以上所述,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由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所有獲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對於每宗人壽保險轉保,都必須遵守下列的規定:

一、簡介

不恰當之人壽保險轉保(以下將稱為“誘導轉保”)可藉下列途徑減少:

1.1 一個清晰的定義,何謂誘導轉保;

1.2 於銷售過程中改善監管措施,以防止誘導轉保在銷售點發生;

1.3 制定一個完善的程序以確定誘導轉保是否存在;

1.4 實行適當的措施來證實誘導轉保的存在。

二、誘導轉保之定義

「誘導轉保」定義為利用誤導性陳述及對保單作出不詳實的比較,誘使保單持有人更改現有壽險保單,轉而投保其他壽險保單,使保單持有人遭受不利影響。

「轉保」包括任何與購買保險有關的交易,在新保單生效前或後的十二個月內,使其現有人壽保單:

2.1 失效;

2.2 退保;或

2.3 轉換為清繳或展期保險的保單。

上述清單可以隨時就情況延伸,包括其他對現有保單所作出之更改而被視為轉保。

三、銷售點之監管

「客戶保障聲明書」必須於保戶同意或決定購買新的人壽保險保單前填寫。它的宗旨如下:

3.1 披露任何建議的轉保行為;及

3.2 確保該保險中介人已經解釋有關的重要後果。

如果保險中介人指出轉保並沒有不利影響,他必須在客戶保障聲明書上詳述原因。

為了確保完全遵行這些程序,保險公司必須保存一項記錄,證明保戶已獲解釋清楚所建議之轉保可帶來之潛在或實質性弊端,或獲解釋沒有任何不利影響之原因。再者,當保險中介人因轉保被指操守不當時,也可以獲得保障,因為有記錄證明中介人已向投保人詳細闡明重要後果。新保單的保險公司將保存「客戶保障聲明書」的正本,複印本則隨保單發給保戶,同時另一份複印本則交給被轉保或將會被轉保的保險公司,後者需要客戶在有關「客戶保障聲明書」上以書面提出要求方可。

四、確定誘導轉保的發生

4.1 保戶自發的投訴

保戶可以對懷疑誘導轉保作出投訴。任何有關投訴一經接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會立即轉介予新保單的保險公司,其必須作出調查,就如其本身發現懷疑誘導轉保事件般跟進投訴。該保險公司必須書面通知保戶已接獲有關投訴,及承諾於接收投訴後30天內將調查結果及必要之安排通知保戶。

4.2 新保單保險公司自發的投訴

新保單的保險公司有責任去監管其銷售隊伍之活動,因此必須覆核收回之「客戶保障聲明書」,以確保其保險中介人遵守已制定的規則。

若於覆核過程當中,保險公司發現懷疑轉保事件,或有足夠証據相信其保戶可能因其保險中介人誘導轉保而蒙受損失,該公司必須調查事件及採取適當行動。如証明誘導轉保屬實,應適當執行下述4.4所列之行動。如誘導轉保並未發生,則有關保險中介人需重新接受有關培訓,以保証其以後能正確地填寫「客戶保障聲明書」。

新保單的保險公司必須意識到「客戶保障聲明書」將會在任何調查中構成相當重要部分,故此,其必須嚴格執行,且需向保險中介人提供培訓,以協助他們於聲明書內填寫“無弊端”時,能作充分解釋。

4.3 被轉保或將會被轉保的保險公司自發的投訴

如被轉保或將會被轉保的保險公司,分析經保戶書面同意提供的「客戶保障聲明書」副本時,認為該現有或舊保戶因受其他公司的保險中介人誘導轉保而遭受損失,該公司必須調查事件及有權向新保單的保險公司索取列於「轉保查詢表格」之資料。

新保單的保險公司必須在提出要求起的五個工作天內提供資料,若的確存在誘導轉保,應適當執行下述4.4所列之行動。

4.4 一旦誘導轉保被認定已發生,有關保險公司必須嘗試達成協議。

如彼此同意誘導轉保確實存在,新保單的保險公司應立即:

4.4.1 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舉報該保險中介人,當局會根據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法例》(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九條a)項及其他有關條款來分析該案件;

4.4.2 暫時停止該保險中介人銷售的職務;

4.4.3 索回涉嫌事件中已支付的佣金;及

4.4.4 如保戶要求,應對根據復效條款將被轉移之保單恢復。此等條款於最理想情況下,必須能讓保戶的保單恢復至其未曾轉保時的相同地位。此等於將一項義務加於保險公司,促使其緊記以保戶的利益為本。同時,協議必須於限期15個工作日內達成。

新保單的保險公司應該書面通知其保戶:

.該保險中介人在營銷時可能違反專業守則;

.有鑑於此,他(她)可以要求結束此保單並重新復效原有保單;

.他(她)有權要求退回為新保單已付之保費;

.他(她)必須於15日內提出決定;

.涉及之保險中介人已被暫時中止銷售活動,及再無權代表該保險公司。

4.5 若有關保險公司未能就誘導轉保的情況有否發生,或對轉保的保單的恢復條件,達成共識,該個案可被提交到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成立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裁決。假如誘導轉保被裁定發生,裁決結果的副本會作為澳門金融管理局執行上述4.4.1的行動的基礎。

4.6 有關誘導轉保的投訴,必須於轉保日起一年內提出,方會受理及調查。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António Maria Ho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鍾尚治

委員:二等技術員 凌綺君

關務督察 龔雄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刑事偵查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六缺;
刑事偵查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首席偵查員三十三缺;
刑事偵查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偵查員十九缺;
高級技術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資訊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專業技術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
專業技術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三缺;
行政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
行政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七缺;及
行政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司法警察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之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三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有條件限制、以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報名限期為十天,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天起計算。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應考之條件

報名限期結束前,凡符合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之規定,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之副督察均可參加是次開考。

三、報考方式

應考人需提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申請書(由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逕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名:

a)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b)履歷。

四、職務性質

二等督察之職權範圍:

a)領導分配一個調查單位人員;

b)在較複雜之案件中領導調查犯罪之工作;

c)監督刑事調查行為之合法性;

d)作出批示、報告書及意見書;

e)如有需要,在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中代表有關調查單位, 以便於上級就與司法警察局之組織及運作有關之預防及調查犯罪措施或管理措施作出決定中,負責準備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可收取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有的薪俸索引表內之540薪俸點。

六、甄選方式

分三階段的考試(第一及第三階段為淘汰試):

a)知識考試(第一階段);

b)心理檢查(第二階段);

c)專業面試(第三階段)。

(一)知識考試之方式包括筆試及口試。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包括解答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之問題,及根據法律架構、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之觀點進行分析。

口試包括對司法、社會、人文及刑事偵查之題目進行討論,考試時間不應超越四十分鐘。

筆試之評核低於五十分之應考人,不得參加口試。

(二)心理檢查是通過心理檢查之方法,評估應考人之能力 及性格特徵,目的為確定其是否適合在司法警察局內擔任二等督察之職務。

(三)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應考人與在司法警察局擔任督 察職務所需之道德及公民品格、專業資格及經驗有關之要素。

在淘汰試或最後評核中,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視為被淘汰。

第一及第三階段考試取得及格成績者,方被錄取就讀培訓課程,並按開考空缺數目以及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七、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的主要科目如下:

——憲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刑事偵查;

——職業道德;

——犯罪學;

——組織之社會心理學;

——警務計劃及技術。

培訓課程之最後評核由各科目之平均分數產生,成績不及格者將不予晉升至二等督察職位。

八、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馬央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張玉英

候補委員:廳長 羅偉業

處長 賈利安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和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之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副督察兩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有條件限制、以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報名限期為十天,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天起計算。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應考之條件

報名限期結束前,凡符合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原職級工作滿五年且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在原職級工作滿三年且工作評核為“ 優 ”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之首席偵查員均可參加是次開考。

三、報考方式

應考人需提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申請書(由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逕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報名:

a) 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b) 履歷。

四、職務性質

副督察之職權範圍:

a) 輔助督察;

b) 領導受其指引之人員;

c) 領導較複雜之調查犯罪之工作,但不影響督察之權限;

d) 監督並確保對訴訟期間之遵守;

e) 作出批示、報告書及意見書,以便於上級就與預防及調查犯罪有關之措施作出決定中,負責準備工作;

f) 確保將資料送交情報處;

g) 執行上級指派之其他調查犯罪之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副督察可收取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有的薪俸索引表內之440薪俸點。

六、甄選方式

甄選分為三階段進行,均為淘汰試:

a) 知識考試(第一階段);

b) 履歷評估(第二階段);

c) 心理檢查(第三階段)。

(一) 知識考試之方式包括筆試及口試。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而口試時間則不應超過四十分鐘。

知識考試的內容包括有關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概論、有關輔助性科學有關之教材。

筆試評核低於五十分之應考人,不得參加口試。

(二) 心理檢查是通過心理檢查之方法,評估投考人之能力及性格特徵,目的為確定其是否適合在司法警察局內擔任副督察之職務。

(三) 在淘汰試或最後評核中,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視為被淘汰。

三階段的淘汰試均取得及格成績者,方被錄取就讀培訓課程,並按開考空缺數目以及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七、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的主要科目如下: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刑事偵查;

——職業道德;

——犯罪學;

——組織之社會心理學導論;

——警務計劃及技術。

培訓課程之最後評核由各科目之平均分數產生,成績不及格者將不予晉升至副督察職位。

八、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馬央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張玉英

候補委員:廳長 羅偉業

處長 賈利安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名 單

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五十四條d)項的規定,公佈第五屆治安警警官培訓課程學員之課程總成績及名次順序:

學員編號

姓名

課程最後成績

名次

177

鄭俊禧

15,84

1

182

馮泰雲

15,76

2

171

黃超文

15,66

3

181

梁飛鴻

14,94

4

174

連興池

14,91

5

172

范家華

14,67

6

173

黃劍虹

14,53

7

179

李國棟

14,49

8

175

魏瑞斌

14,32

9

176

何少明

13,91

10

180

黃慶蕃

13,72

11

178

容仕培

13,68

12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通 告

茲公布,根據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批准以開考方式甄選二十名醫學學士參加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及規範之全科實習醫生課程。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日內提交申請書。

1.開考之有效期

開考之有效期在有關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人

具官方認可學歷之醫學學士均可報考。

已完成全科實習且各科成績合格的醫生或所培訓具有已認可同等學歷者不可報考。

3. 入學考試

3.1 全科實習醫生課程之入學考試方式如下:

a)知識評核筆試,考生可選用葡語、漢語或英語作答;

b)評核考生葡語、漢語或英語能力之口試。

3.2 總成績以筆試成績為準。如遇同分的情況,按下列順序優先取錄:

a)醫學課程總成績較好之考生;

b)同時說寫葡語及漢語的能力較好之考生。

3.3筆試以下列教科書為依據:

Harrison's 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

Nelson Texbook of Pediatrics - Behrman;

Principles of Surgery - Schwartz; e

Danforth's Obstetrics & Gynecology - Danforth。

4. 報名地點

投考人應向衛生局局長提出,並連同下列文件一併送交高等衛生學校三字樓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DIM)。

a)學士證書或具同等學歷之文件;

b)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列有最後評分之醫學學士學位證書副本。

5.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正選委員:

主席:全科主任醫生 周志雄醫生

委員:普通外科醫院主治醫生 Orlando Frutuoso da Silva Vieira醫生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候補委員: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湯家耀醫生

內科醫院主治醫生 吳浩醫生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茲公布,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規定,透過知識考試進行入讀專科培訓之開考,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日內提交報考申請書。

1. 本開考共有下列專業十三個空缺:

a)為期五年的專業範疇:

普通外科 一缺

內科 一缺

產科及婦科 一缺

急症醫學 三缺

b)為期四年的專業範疇:

病理解剖科 一缺

放射及影像學科 兩缺

c)為期三年的專業範疇:

麻醉科 一缺

全科 兩缺

公共衛生 一缺

投考人之甄選將以評核知識之筆試為基礎,並輔以下列評核方法:

a)履歷之審閱及討論;

b)面試。

2. 該考試之成績以0至20分表示,總評分在下列評核中得分之加權算術平均數:

a)知識筆試之加權系數為5;

b)履歷審閱及答辯之加權系數為2;

c)面試之加權系數為1。

評核知識之筆試或總評分中之得分低於9.5分的投考人不被錄取。

3. 已完成全科實習且各科成績合格的醫生或所受培訓具有已認可為同等學歷者均可投考專科培訓。

4. 參加專科實習之申請應向衛生局局長提出,並連同下列文件一併送交高等衛生學校三字樓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DIM):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全科實習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三份)。

5.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正選委員:

主席:全科主任醫生 周志雄醫生

委員:普通外科醫院主治醫生 Orlando Frutuoso da Silva Vieira醫生

兒科醫院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候補委員: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湯家耀醫生

內科醫院主治醫生 吳浩醫生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茲通知,針對下落不明之前葡文小學教師Maria Isabel Lizardo Faria Simões Cavalheiro提起之待決紀律程序,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得作出書面答辯,亦可前往本澳美麗街二十一號怡美大廈三樓學校督導查詢有關卷宗,並可申請有關控訴書之副本。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預審員 老柏生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出之批示,澳門大學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之保安服務現舉行公開招標。

有關的招標書和協議書,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早上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在行政樓二樓A207室採購組免費供有興趣之人士索取。

投標書遞交日期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截止,並將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早上十時,在澳門大學大豐樓T307室舉行開標。

投標者須透過銀行擔保或現金儲存的方式繳付澳門大學臨時押標銀澳門幣陸萬伍仟元正($65,000.00),方具資格參與競投。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黎日隆

———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出之批示,澳門大學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之清潔服務現舉行公開招標。

有關的招標書和協議書,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早上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在行政樓二樓A207室採購組免費供有興趣之人士索取。

投標書遞交日期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截止,並將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早上十一時,在澳門大學大豐樓T307室舉行開標。

投標者須透過銀行擔保或現金儲存的方式繳付澳門大學臨時押標銀澳門幣肆萬伍仟元正($45,000.00),方具資格參與競投。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黎日隆


港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十天,有關通告張貼在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通 告

關於公佈競投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候選人臨時名單

根據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經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核准的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的第九條規定,現公佈候選人臨時名單和除名名單張貼的地點和時間,已報名參加競投人士須注意以下事項:

1.臨時名單和除名名單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張貼於澳門沙梨頭北巷102號北區臨時房屋中心以供查閱。

2.另備有上述名單的副本在下列地點,於辦公時間內以供查閱:

——房屋局總部(地址:澳門沙梨頭北巷102號北區臨時房屋中心地下)及;

——房屋局分部(地址:澳門巴波沙大馬路平民新邨B座地下);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各屬會及服務中心;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及各屬會。

3.亦可透過房屋局熱線356288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查閱有關名單。

4.自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之日起計15日內,即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得向房屋局局長就臨時名單提出聲明異議。

5.如對臨時名單和除名名單遇有任何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房屋局總部及分部,或致電房屋局房屋援助處查詢,電話2994101。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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