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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所述及,關於向不在限期內支付從事保險中介活動登記費的中介人處以廢止許可的權限,轉授予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

二、追認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3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姍桃絲(Rita Botelho dos Santos)代替杜偲連(Oriana da Conceição Drummond)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股東大會秘書。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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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