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七) 批准編制內人員及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體育發展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發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批准提供與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 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十二)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一切與應由體育發展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三)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四) 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體育發展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在本權限轉授予的範圍,至本批示刊登日止,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所作行為,均被追認。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七日第3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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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七) 批准編制內人員及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暨青年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承諾或執行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十一)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一切與應由教育暨青年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二) 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教育暨青年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力轉授予該局局長:

(一) 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

(二) 批准須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 對於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作出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四) 批准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的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三、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七日第3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追認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自其委任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轉授職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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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馬六甲街206號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118號的「南粵酒店」Hotel Nam Yue的所有者Hang Huo Hotel, Limitada 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轉為受益人,以便該酒店享有被列為旅遊用途的優惠;

鑒於該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要件,以及考慮到旅遊局的有利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Hang Huo Hotel, Limitada公司繼續享有「南粵酒店」Hotel Nam Yue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的有關優惠。

二、 旅遊用途之給予除了取決於酒店活動的一般條件外,還須遵守下列要件:

(一) 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居住五年以上之人士,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 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職員。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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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