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3
刊登日期:
2003.4.2
版數:
136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先生、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先生及行政法院法官馮文莊先生,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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