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3

刊登日期:

2003.4.2

版數:

1360

  • 批准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的職務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先生、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先生及行政法院法官馮文莊先生,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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