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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第17/2001號法律設立了民政總署,並根據該法律第二條第一款撤銷了臨時澳門市政機構及臨時海島市政機構,且解散了有關臨時市政機關。
又鑒於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粵鮮活商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就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所簽立的合約》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而委任的代表本地區的前澳門市政廳主席及兩個市政機構代表各一人組成的監察實體,也隨市政機構的撤銷而終止。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二組的關於興建和經營澳門批發市場的批給合約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任命以下人士當然兼任監察實體的成員:
1.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並任協調員;
2.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負責動物監管及植物衛生範疇的委員;
3. 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部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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