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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訂立有關為郵政局提供電梯保養合同。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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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