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3

刊登日期:

2003.3.19

版數:

1156-115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郵政局局長,作為訂立有關為郵政局提供電梯保養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訂立有關為郵政局提供電梯保養合同。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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