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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三)項至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譚俊榮辦公室主任;

(二)旅遊局代表:

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unior(白文浩副局長);
Licénio L. M. da Cunha(官晉偉廳長);

(三)體育發展局代表:

黃有力副局長;

(四)民政總署代表:

麥儉明;

(五)治安警察局代表:

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李比路);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

羅誠智;

(七)新聞局代表:

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趙思雅);

(八)衛生局代表:

彭向強;

(九)中國——澳門汽車會代表:

鍾國榮;

(十)澳門旅遊及體育界人士:

張偉基;
盧景昭;
覃伯德;
黃觀祥。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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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